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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2厘米,法律被身高亵渎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6-05-20 来源:
 
    

  记者昨日获悉,司法院校专业体检标准对包括我省在内的8省(市、区) 考生身高标准有“优惠”,即比其他省( 直辖市、自治区) 要低2 厘米。(《天府早报》)

  看到“优惠”二字,我们好象应该开香宾高兴一盘了。这年月,难得有真正的优惠了。我不知道有多少人,应该是考生和家长在为这个“优惠”感到高兴,我看了这则消息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反而还有点忧伤。我就始终闹不明白,学法律与身高有什么必然关系。

  说到法律,我们马上想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法律的要旨。现在,报读司法院校,学习法律都要被身高限制。连入“法律”的门,都被人为的设置了障碍,又如何谈“人人平等”。

  因不同的行业和工种对身体条件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比如,招考飞行员,身体条件就很苛刻,没有具备这个条件,是不能胜任这个职业的,鄙人还记得当年高考时,有同学报考开坦克的,那个专业对身体也有要求,身材高了的就不行。想想也是,人太高,坐在坦克里面不行。……

  学习和运用法律,怎么也非得要有身体高度限制呢,左思右想也没有找到结实的理由。法律作为社科知识,是知识的积累与运用。与身高没有必然的联系。诚然,在我们大众还以身高来定论一个人外部形象的时代,个子高的人始终在外部形象占据优势。

  我们政法部门可能也会以人的身高来装点门面,要求在自己部门工作的人,“上得了台面”,这也可以理解。问题是法律的庄严与崇高,是法律本身决定的,不是以从事它的人的个子高低决定的。再说,法律这门科学,学习研究都是极为广泛的,需要方方面面的人才,不是所有学习研究法律的人都要“上台面”的,需要许多“幕后工作者”。实在为了装点莫须有的门面时,可以在学习法律的人中去挑选嘛!那些在幕后法律人才与身高有什么关系呢?!正如一部影视剧,不会因为观众都想看到漂亮的演员,就非得让所有从事这部影视创作的人都必须要漂亮的道理是一样的。

  个子矮了就没有学习研究法律的资格,这是严重的歧视。是对法律本身的亵渎,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大讽刺!

  优惠2厘米,没有什么高兴的。凡是公民都资格有机会报读司法院校专业接受法制教育,这才是大家应该真正高兴的事。(作者:唐朝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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