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庾向荣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水文地质工程队的一辆吊车,自1992年购买以来,一直没缴过交通规费。该车虽已报废,但拖欠养路费滞纳金就达49万多元。有关专家指出,滞纳金的日利率是1%,年息就是365%,而现在银行的年活期存款利率为0.72%,滞纳金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7月27日《河南商报》)
笔者认为,交管部门收取高额滞纳金不仅有合法的依据,而且很有必要。因为,高额滞纳金是对失信的一种惩罚。
作为对违约的一种罚则,滞纳金不但具有补偿对方损失的性质,更具有惩罚的性质。既然是罚则,那么高于银行利率是顺理成章的。目前,我国法律对滞纳金收取的程序、标准、范围等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收取滞纳金的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的缺陷。但不能因为立法的缺陷而否定了滞纳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作为理性的公民和团体,理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购买使用车辆,按规定缴纳规费,既是义务,又是责任,这是十分明确的。如果故意不遵守合同的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受到惩罚性的处罚。涉案的车主从1992年就开始使用车辆,十多年过去了,竟然没有缴纳过一分钱的养路费等规费,这是不可思议的。车辆报废也没有去办理相关的吊销手续,同样是不可理解的。可以说,车主受到包括天价滞纳金在内的处理,完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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