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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田雨杨维汉)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将受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京报)
草案说,政府应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这个意思我们看明白了,是说新闻的审核。这本来就是一个早就规范的制度,有必要重新申明吗?哪个报纸哪条新闻不需要审核,不经过审核的报纸和新闻能面市么?“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这一条看不懂了,难道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可以不通过审核了吗?或者说,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就可以发布了吗?笔者文化有限,真不知道这句话要表述什么。
接下来的,“而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这又很奇怪,难道媒体可以越过审核就直接“卖”报纸吗?既然有例行的检查审核,媒体怎么能够“擅自发布”呢?假如媒体真的“擅自发布”了,这应该是有关新闻检查部门失职,应该追究检查部门的责任。那么,为什么要责成“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对媒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呢?你新闻检查部门首先渎职,他媒体才能漏网,怎么不追究处罚审核单位呢?
这个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媒体的处罚绝对充满了人性,不过就是罚款,而没有说要追究什么责任。罚款,以罚代管,花钱消灾皆大欢喜。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于媒体来说,实在是毛毛雨一丢丢。半拉通栏广告就赚回来了,这何足挂齿。
是不是这个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要对一直就存在的新闻检查制度做一个注脚,从法律上“承认”新闻审核,我们不得而知。而那个早就存在的新闻审核“制度”是不是一直就没有法律支持?我们的新闻法还一直在“怀孕”,至今也没有生产的消息。有人说,新闻法迟迟不出台是为了给新闻更大的自由。按照这个解释,我们的宪法以及其他法律也不必设立了,为了给公民更大的自由。
媒体从来就是一个受气的小媳妇,不敢招灾不敢惹祸。王建民死于非命,官司打到某地,某地的媒体集体失语。也别说某地了,甲地发生了重大事件,保证你能在乙地媒体第一时间看见。而甲地媒体,都“睡觉”了。媒体总是很乖,甚至某些媒体们可以发布虚假广告可以制造菲闻,可从来不会在“突发事件”上走漏一个字的嘴。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对媒体的关照上,真有点多余。媒体们深谙此道,绝对比这些制造“法律”的书呆子们强上百倍。不过呢,这个草案总算给了媒体们一个依据,等着下回“沉默”的时候,就算是有人骂娘也有个说辞了。所以这个草案还要赶紧变成“真的”,媒体们落水的时候有根稻草拉一把,也不至于一下子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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