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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火车票犯了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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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2006-08-11 来源: 四川新闻网
 
    

  转让火车票犯了什么法?

  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因将买错日期的火车票高价转让,农妇涂小芝涉嫌倒票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铁路公安处治安拘留。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农妇涂小芝倒卖火车票的犯罪事实成立,维持长沙铁路公安处对她的行政处罚。(红网-长沙晚报)

  这里我们注意一个事实,涂小芝每张票实际花了250元左右,双方最终以每张250元的价格成交。涂小芝这里面没赚一分钱,就是说没有牟利。而铁路部门的高出5元便是倒票这一说法实际上是铁路部门的霸王条款,你那个20元的手续费怎么解释?你可以收取手续费,转让火车票的乘客为什么不能转让这个手续费?(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加上20元手续费,并不包括涂小芝因为买车票而多花的别的费用)。铁路部门的高出票价5元便是倒票,你怎么解释你的手续费?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你也在倒票?

  倒票,指的是职业贩子。而涂小芝不是,她不过要转让自己的两张火车票。一个事实如此清楚的事情,怎么从铁路公安到法院审理都认为涂小芝就是倒票呢?难道转让自己的火车票都是倒票吗?难道必须承受不应该承受的损失只能按票价出让车票吗?你铁路怎么就可以加上手续费而乘客不能要回手续费呢?

  铁路的这种霸王条款也不是独家创造,我们还可以看另一个屡见不鲜而一直得不到说法的现象:假钞作废。公民一旦收到假钞,只有一个解决办法,自己作废自己承担损失。这并不合理,很简单,公民收到的假钞不是公民自己制造的。并且很多公民收到的假钞不是从流通领域从市场来的,很多是从国家单位甚至是银行“无意”散发出来的。既然不是公民自己造的,为什么公民要自己承担假钞的损失?

  这里说这个话题并不是走题,而是说明假钞和铁路部门的这个界定倒票转让有相似之处,都是在转嫁损失。以涂小芝说事,她本来就是转让车票,结果是不仅要抓她拘留同时铁路部门也节约了应该付出的这两张车票的服务。铁路在这里没有任何损失,不仅没损失还盈利了。而涂小芝的损失是双倍的,没有拿回自己的钱还要承受牢狱之灾。

  你的那个“高出票价5元便是倒票”理论用你自己的手续费就可以打倒了,你那个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而论的倒票判决实际上本身就混乱了法律。涂小芝就算是加了价钱也仅仅是她原来所花的钱,她并没有牟利,你为什么不看这个情节?按照铁路的高出票价5元便是倒票的理论,是不是持假钞进行交易的都是犯罪?如果不是犯罪为什么不赔偿假钞持有人的损失?这里面该定罪的是监管部门,是监管部门监管失职,让假钞流入市场流入公民手里,而把危机转嫁给公民。一个道理,铁路部门的一杆子全打死而贪污了应该属于涂小芝的票款还侵犯了涂小芝人身自由。

  我们的法律是不冤枉一个好人,涂小芝是很清楚的被冤枉的,为什么法院还要坚持这个冤枉?你用这种冤枉来告诫人们不要倒票,是不是有点太“幽默”?是不是不管任何情况下,只能乘客自己默认损失而铁路一点责任一点“委屈”也不会承担?你这是威慑倒票贩子呢,还是在恫吓乘客维护自己的利益?转让自己的火车票犯了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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