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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京《金陵晚报》9月2日报道,近日,一女子在出租车上遭到路边冲出莫名男子的强奸。案情发生后,搭载女子的出租车司机毕某遭到了其所属公司——南京中北出租车公司的解雇,并被没收了其在公司所交的一万元押金。司机也纷纷遭受了了很多市民的谴责和批评。
当我看到这则新闻时,关于事件本身,对于部分市民的指责,我是不以为然的,南京中北出租车公司的做法,更是值得商榷的。
市民对于毕某的谴责无非是指责毕某见“死”不救,指责司机对事件处置得“太差劲”了。当然,看到有人见“死”不救,任何一个人都会义愤填膺,不过我们要看到是在何种情况下的见“死“不救。据报道,司机也在尽力地以各种方式来营救那个女子,比如“司机作出‘打手势’、开双跳,到最后在人多的地方紧急刹车,他一直在努力制止犯罪。”他的所作所为基本上已经尽到了一个出租车司机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要知道,出租车司机并不是保安,也不是警察,他没有必要像警察一样尽自己的全力与犯罪分子搏斗,他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市民的职责,一个出租车司机的职责。难道我们非得让他去跟犯罪份子搏斗,非得要他“英勇牺牲”才能合你们的心愿?要是司机毕某真的“英勇牺牲”了,那么,谁又来为出租车司机负责呢?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孟兰凯认为中北公司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首先要明确毕某有没有尽到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理解为“绝对地保护”,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普通公民作出超越他判断能力所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当时司机主观上采取的举动他认为是妥当的,”(《金陵晚报》9月2日)
对于南京中北出租车公司的解雇理由,着实是过于牵强。其中的一个理由是“事件让媒体暴光了”。当今社会,新闻媒体有新闻自由权利,而社会公众则有知情的权利。社会事件的发生,媒体报道,公众知情,那是理所当然。按照公司的潜意识,就是这样的事情不应该让人知道,那么,这样不更是强奸民意吗?这样的作风,和官场上那种隐报,瞒报又有什么区别呢?而另外一个理由“使公司的品牌形象受损”更是令人质疑。因为没有事实证明事件会对公司造成什么样的损害。至于公司没收毕某的一万元押金,更是荒谬。就如当地的司法界所说的“司机毕某完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中北公司的做法很容易让自己站到被告席上。”
当一个案件已经发生,我们要做的不是一味地指责当事人,不,应该说是“旁观者”。事件得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难道当地的公安机关部门就能推脱掉责任吗?为什么我们不问问当地的治安情况呢?
[作者:赵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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