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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也有一条底线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7-01-25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谭启术)在昨日举行的四川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民主党派建言:规范婚检机构行为,将婚前医学检查纳入公共卫生体系,降低检查费用。(1月25日《成都晚报》)

  资料显示,我国人口健康素质总体较差,全国每年新生儿缺陷约100万例,出生缺陷发生率为4%-6%。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的上升,不仅使出生缺陷和残疾日益成为影响人口素质的重要问题,同时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负担。而且,在取消强制婚检后,新生儿出生缺陷率进一步上升。2003年10月1日,黑龙江实施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2004年全省婚检率由80%下降至4.1%,个别地区降至0.43%。与此相对,哈尔滨地区新生儿畸形率从2003的0.7%攀升至0.78% ,其中带有梅毒病菌胎儿8例。

  我国取消强制婚检,是基于婚姻自由权不应设前置障碍,这是广大公民的共识。当黑龙江试图恢复强制婚检时,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更称为立法和社会文明的倒退。但是,广大公民无疑忽略了比婚姻自由更重要的一项权利--新生儿健康出生权。保障一个生命健康、健全出生,应该引起社会高度重视。不应因为婚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姻自由,而不顾大量新生命的一生健康和幸福。

  从法理角度来看,强制婚检是法理依据的:其一,新生儿的健康出生权也是基本人权。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权利,自由应该终止于他人的权利。婚姻自由就应该终止于“新生儿的健康出生权”。其二,在这里,“他人”并不是一般人,而是我们的子女,从民法来看,父母是子女的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子女的健康。一个群体的权利保障对应的是他人的义务,而不是他人的自愿行为。

  对于新生儿的健康出生权,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立法保障新生儿健康出生权,这是降低新生儿缺陷的治本之策。在我国,继承法已经对胎儿的财产权给予了保障,应该进一步保护新生儿的健康权。而且,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具体的保护技术层面上,强制婚检仍然是一主要手段,当然,可以进一步规定强制孕检。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一是检查没有针对性,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应强烈。二是体现了尊重人权、保护隐私的原则。但笔者认为,对于婚检费用问题,可以规范婚检机构行为,将婚前医学检查纳入公共卫生体系,降低甚至免除检查费用。对于用取消婚检来尊重人权、保护隐私,但却危害了每年庞大的新生儿人权。两者相害取其轻,应该侧重保护新生儿的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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