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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获减刑”传递出危险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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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2007-02-01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吴龙贵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目前,类似案例已超过30宗。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羊城晚报》1月31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刑罚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其适用的对象是具有较高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的人,理应更加充分而严格地体现这一点。倘若赔钱即可获得减刑这一作为得以实行,也就意味着富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可能就相对较轻,而穷人受到的处罚则相对较重,这事实上已经将人的“贫富状况”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严重违背了法律平等原则——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

  东莞市两级法院实行“赔钱减刑”的法律依据是: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不得不说,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误读。我能够理解,当地法院作出这种尝试的善意初衷,可能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我也不否认,“赔钱减刑”客观上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但必须认识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是其应负的责任,也属于刑罚的一种具体运用,而不能等同于“社会危害性减小”的量刑情节。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应该通过自身的努力,譬如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来改善被害人的处境,而不能通过减刑来“诱导”被告人作出赔偿。

  其次,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减少乃至最终消灭犯罪,而不仅仅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理解“赔钱减刑”,虽然保护了一部分受害者的利益,却可能对他人对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实际上是以牺牲较大的正义来换取较小的正义,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具讽刺意味的是,东莞相关法院负责人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而报道仅举的一个案例便是社会影响恶劣的案子——抢劫致人死亡。

  事实上,在我看来,“赔钱减刑”最令人担忧的一点在于,它会给公众带来这样一种深层次的消极反馈:法律是可以用钱来买的。刑法上另一个基本原则是:罪责相等,犯了罪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轻重相适应。很显然,“赔钱减刑”已经偏离了此原则,金钱成了影响“罪责天平”的一个额外的法砝,这将使那些有犯罪动机的有钱人又多了一件“武器”变得更加嚣张和有恃无恐,而使穷人充满了对法律的不信任感和恐慌感——我想,这是法治社会最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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