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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怎么进了大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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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2007-02-02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张永琪

  秦皇岛女子何静华怎么也想不通,检察机关动员她出面作证检举其顶头上司涉嫌巨额贪污,不料贪污罪名成立的顶头上司倒未怎样,而她却因顶头上司检举的罪名而被打进大牢,要服两年的徒刑。(2月01日中国青年报)

  就事论事来说,何静华是有冤屈的。她本过着平平安安的日子,是检察机关为完成河北省有关领导批示的大要案,多次动员她站出来她才肯出面作证检举其顶头上司王晓平的。假如她不肯出面作证,她至今还会过着原来的安宁日子。怎么自己出面作证立了功,反而因被检举人的反检举而使自己坐进了大牢?

  何静华也确实是有怨气的。被检举人明明贪污罪成立,就因为在羁押期间积极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而被免予刑事处罚,损失的只是被追缴违法所得13124.5元。而王晓平揭发的不是别人,正是该案证人何静华。两人之间的事你知我知,假如王晓平出于报复心理而捏造了事实,这不是叫人跳进黄河也是洗不清吗?

  何静华可能忽视了这样一个重要实事,被检举人检举她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文化路办事处任内勤期间私自填写保险单,将一笔73703元保险费(转账支票)未入单位财务账,在给口岸实业公司返还安全奖7370元后,将余款66333元据为己有而犯了贪污罪,法院正是依据这一事实才判了她两年的有期徒刑。假如她一身清白,没有任何污点,苍蝇怎能盯上无缝的蛋,她自己还不是照样过她安稳的日子?

  何静华应该明白,她应追悔的不是出面作了证,而是自身有懈可击。她站出来检举别人犯罪,有责任也有义务。别人如果确有说不清的原因而逃避了法律应有的制裁,那是另一会事,司法机关应该秉公执法,早迟会将问题搞清,使案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不能因为别人受罚轻了而心存怨恨,而应从自身多找找犯罪的根源。假如不是这样,服刑改造四年恐怕也是改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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