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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禁令”应多点受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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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2007-02-28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李劭强

  今年的选秀活动又将遭遇一道“紧箍咒”,广电总局将限制全国范围内海选的选秀活动的播出时间。去年超女等几大选秀节目在进入全国总决赛后纷纷靠拖延时间来一较高下,活动时间都在四个月之上,“超女”的周期最长,主办方凭此不仅增加收视率,还赚取大把短信费。针对这一现象,广电总局已经下文规定:选秀类活动的播出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半月。(2月27日东方早报)

  广电总局的禁令总会成为争议的话题,这一次依然不能例外。在选秀节目时间禁令的信息报道后,对之诟病的声音立即此起彼伏,用口水纷飞形容其窘境毫不为过。似乎,肩负管理和宣传责任的广电总局,已经成为扼杀电视创新和观众娱乐的终结者。那么,广电总局的禁令为何总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不能被观众所认同和理解呢?究竟是其禁令无的放矢,没有专业含量?还是乐于哄闹的网络已经将其“妖魔化”?

  应当说,广电总局的禁令并非可有可无的乱弹琴。大众媒介的传播是需要管理的,因为其功能既有教育的一面,也有毒害的一面。传播学者拉扎斯费尔德和默顿曾经在著作《大众传播德社会作用”说过:大众传播可算是最高尚、最有效的一种社会麻醉品。既然,大众传播完全可能因其内容和传播形态影响到人们的成长和成熟,肩负管理责任的部门,身为传播“把关人”的广电总局,就有责任有义务对传播进行规范和管理。这也正是广电总局存在的意义之一。

  具体到选秀节目的管理上,广电总局需要对选秀节目进行规范。因为,选秀节目具有一定的负面性,它所营造的一夜成名的“拟态环境”正在颠覆传统的成长观念。如果没有规范和指导,在此次电视节目的“培养”下,青少年的浮躁和取巧的心理必然在“自我替代”的假想中增长。所以,广电总局对选秀节目进行治理并非师出无名,也并非多此一举。如果其治理的方向是去除节目的负面影响,而又不影响节目的质量,应当说这样的治理就应该被接受和认同。毕竟,其结果是结果是大众传播效果的正面化。

  但实际的情形却是,广电总局针对选秀的禁令遭到了普遍质疑。问题出在那里呢?在承认广电总局具有管理权,且大众传播中的选秀节目需要规范的前提下,原因只能是广电总局的禁令未能考虑观众的感受。这种“未能考虑”包括两方层次:一个是广电总局未对禁令进出详细解释。比如,此次限制选秀的时间,其目的是减少选秀的收入,还是控制选秀的规模呢?事实上,传播中的选秀危害并非来自其现实规模的,传播中的“拟态环境”并非是对现实的镜式反映。同时,选秀的收入关广电总局何事呢?只要没有欺诈等违法行为,电视台可以自主的谋利。

  广电总局忽视受众的第二个表现是,没有在出台禁令前进行受众调查。无论传播的目的是什么,其最终的接收者都是受众,其最终的目的都只能在受众接受的基础上实现。因此,即使广电总局出台禁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受众的利益,避免他们暴露于传播的负面影响中,但是具体的规范要求还是应该倾听受众的意见。只有在理解受众需求的基础上,才能根据传播的规律和宣传的纪律。作出针对性的禁止和有效的管理。否则,其结果只能是好心办了坏事,难以“服众”。

  传播的过程需要“把关人”,但是受众在传播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传播中反馈的重要,受众意识的重要。因此,虽然广电总局的禁令有其出台的必要性,但在禁令出台的过程中,对受众的尊重依然是不能缺少的。如果他们在禁令出台前后能够听取受众的意见,能够对禁令的作用和意图作为更为清晰的解释,相信其良苦的用心就不会引起误解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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