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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入史”没错,错在“株连歧视”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7-03-06 来源: 新华网
 
    

  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盛大林

  安徽滁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在编纂《皖东人物》时,将对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犯罪分子也纳入征集的范围,此举引发了争议。有市民称,一旦有人入选,不仅会让家属一辈子抬不起头,而且还会影响他们的后代。而法律界人士认为,此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在地方志中理性地反映少数负面人物,对社会有警示作用。(据3月6日《新安晚报》)

  记录历史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客观。只要是产生过重大影响的人物或事件,都应该如实地记录。只记录光明、荣誉、经验而不记录黑暗、耻辱、教训的历史不是真正的历史。因此,像严嵩、和申(加王旁)这样的大贪官,像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连杀十人的邱兴华等大案要犯,都应该记入历史。历史的镜鉴作用,也正是通过反面人物来体现的。事实上,历史记录中也从来都不乏这样的人物。既然国家的史籍中都可以记载贪官恶贼,那么地方的史志不仅可以而且也应该记录各色人等。

  不过,反对者的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人从宋后少名桧,我在坟前愧姓秦。”前人的臭名昭著确实会给家属和后人带来“不光彩”的阴影和压力。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后人,这种压力可能造成不良后果。这确实是不公平的。

  双方都有道理,到底错在哪里?问题出在世俗的偏见上。很多人总觉得:先人是恶贼,后人就是余孽;丈夫是贪官,老婆也不会是良家妇女。于是,有意无意地对恶人的家属或后人另眼相看。其实,这完全是一种偏见。有人罪大恶极,那是他自己的事儿,与他人无关,也与后人无关。因为和申而粪土他的子孙后代,因为秦桧而歧视姓秦或名桧的人,都是非常荒唐可笑的。

  因此,“罪犯入史”并没有错,错的是“株连歧视”。如果人们都能袪除偏见,此次争议也就不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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