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叶雷
有媒体报道,目前央行已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这就意味着今后手机、电话欠费可能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进入到银行的个人信用档案,甚至将影响到房屋或其他消费贷款。
此举遭到不少质疑。有人认为,欠费和失信不能划等号;有人认为,个人信用不能有电信银行来做主;有人认为,信用档案不能只针对个人;有人认为,这是垄断企业对个人信用的绑架……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回应称,每家银行都有一整套合理的信用考评办法,不会简单地根据个人征信系统的某一条负面信息就对客户“一票否决”。而且个人拥有信息知情权和请求修正权。
个人征信系统是一个好东西,公民如此关注自己的信用也是好事,但为什么公民对电信和银行联手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否定多于肯定呢?根本原因在于,电信和银行部门自己制定规则,自己当裁判,广大公民只能任其摆布。纷争背后,是公民对自己信用被损害的焦虑,是对我国个人征信立法的急切呼唤。
美国是一个个人征信体系非常发达的国家,但它是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的。至今,美国已经颁布了《隐私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披露。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对征信立法的讨论,至今仍处于征信立法前期准备阶段,统一的征信法律具体出台时间还遥遥无期。没有法律保障的个人征信体系,极容易演变成“霸王条款”,变成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帮凶,因此,在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应该缓行。
从某种程上讲,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立法,还面临着不少的障碍,一是体制障碍,在社会转型中,我国还没有完成从“政策之治”向“法律之治”的转变;二是观念障碍,法治观念还没有在我国培育成熟,某些领导干部“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广大民众尚未形成信用消费的普遍倾向、依法维权的生活方式还未形成,也就是说社会各界尚未形成征信立法的一致动力;三是利益障碍,银行、电信、保险、工商、税务等均认为自身最具有征信的资格和能力,造成征信主体多元化、利益被分割、部门争论激烈的局面,谁也不具有公信力;四是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个人征信的研究还太少,理论支撑不够。
建立个人征信体系是大势所趋,征信立法势在必行。要进行征信立法,就必须树立法治权威,培育信用意识;必须端正立法态度,纠正部门利益倾向;必须制定立法规划,完善立法程序,从规制上保证征信立法的公平性。当然在征信立法产生之前,征信实践也是十分必须的,为了保证个人征信实践的相对规范性和权威性,应该大力发挥政府的作用,一是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管理条例;二是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以政府政策推动征信立法。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期待个人征信系统尽快建立,更期待征信立法尽快进行。
声明:任何网站如需转载本频道文章,敬请注明出处。传统媒体如登载本频道文章,请与本频道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付稿费与作者。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稿件,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