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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梁江涛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4月29日中国新闻网)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公务员生活作风纳入监管和问责范畴,既是贯彻“公务员法”的具体举措,更是从源头防微杜渐,反腐倡廉的一个制度性突破。只有管好公务员的生活作风问题,才能使他们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从而在改革与发展中建功立业。但是,笔者觉得对“包养情人的”公务员予以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法规概念的界定必须明确,日常监管必须跟进。
首先,“包养情人”成为公务员问责底线有点偏高和含糊。“包养情人”如何定性?这是法规施行过程中的一大难点。根据以往公务员涉及包养情人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属于腐败案件里的一个“组件”。公务员特别是职级较高一级的公务员包养情人,都是到了纸包不住火之时才被查处的,有多少公务员包养情人单独被纪监部门立案的?目前这方面的情况还很少看到。公务员包养情人真正到了被当作腐败案件查处时,已经不是处分的问题,绝大部分都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而在最终的判决书上,包养情人早就忽略不计了。
显然,作为公务员生活作风的问责,不能等发展成腐败分子时才予以定性追究,应通过细化将问责底线下移。此外,包养这一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包,即专为某公务员提供性服务。二是养,即性服务的有偿性。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具备这两大典型特征的“包二奶”现象外,还有其他复杂的情形,如不包而养、养而不包、不包不养,或仅有情人关系并无利益牵扯等等,但这些同样是公务员生活作风中的问题,而且“预后不良”,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向,这些都需要对包养情人这一概念更加具体化。
其次,在日常监管上应予以跟踪监督,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特别在提拔任用干部时严把关口,对照新的“处分条例”予以问责。有人认为公务员生活作风是小节,无关紧要。一些地方选拔官员,往往忽视对干部生活作风的考察,甚至提出不要因为小节影响干部前途,“挫伤”其工作积极,使一些早就有生活作风问题的公务员“带病提拔”,结果其中有的人权力大了,变本加厉,骄奢淫逸,声色犬马,最终堕入犯罪深渊,个人忏悔,组织惋惜。如果能从细节处抓起,从源头处抓起,从关键处抓起,从利益处抓起,就可以将公务员包养情人等生活作风问题遏制于萌芽状况,从而教育干部、挽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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