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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叶传龙
5月9日,人民日报在头版报道了刘永红冒充人民日报记者、编辑、副总编辑诈骗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同时配发一条短评,文中称,我们向司法机关表示感谢。(5月9日人民日报第1版)
顺着人民日报的思路,替人民日报想了下:司法机关为“我”破案,还“我”清白,维护了“我部门”形象,对其表示感谢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可笔者以为,人民日报不必感谢司法机关。
从案件介绍看,刘永红从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伙同他人共骗取人民币370多万元,可一直拒不认罪,而且所骗钱款大部分未归还。司法机关既没能促其供认不讳,坦白认罪,又没能为国家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在这个案件中的作用也只是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根据所犯罪行的客观事实,给其量刑定罪罢了。
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依照法律来行使职权、打击犯罪的,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弘扬正气,属于他们应当履行的职责。
既然如此,人民日报为什么要感谢司法机关,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
首先在于一些部门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职责观。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某些司法机关养成了一些习惯,就是习惯于把国家的公权力当成本部门的私权力,习惯于把自己本职份内的事变成让人求着才去办的事,习惯于事情办成之后让受益方有所表示。于是就有了“办案经费紧张”要涉案单位赞助,就有了案子破了得在公开场合表示感谢,如敲锣打鼓放鞭炮,设宴款待送锦旗,就有了在非公开场合送上礼品,甚至送上何价值不菲的硬头货“意思”、“意思”……
其次一些部门和领导乐于利用这种恩恩相报的关系,因为有了这层关系,公报私恩,私沾公光,无论是对单位还是个人都会有好处。投李报桃,今天我帮你破案,明天你替我宣传;今天我超标准拨些经费给你,明天你超指标批个编制给我;今天审计时我放你一马,明天选举时你投我一票……如此恩恩相报总不了,在这种你来我往的帮助感谢中,原则被弱化,政策被让度,公共利益被损害。
再就是受我国传统文明礼仪之风影响,凡事讲究礼让,受人帮助总要感谢,这是我们从小就受到的教育,可如果这种作为个人交往的礼数一旦用到单位和部门身上,真不知会结出怎样的畸果来。
涉案单位向司法机关表示感谢,并非从人民日报始,但人民日报作为党中央机关报,社会影响力大,政治导向力强,有责任在全国民众和传媒面前倡导新风,力摒旧俗。人民节日报如果真要感谢,也应该首先感谢那些关心人民日报声誉,积极举报犯罪分子的普通读者和人民群众,而不是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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