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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邓海建
今年全国的高温天气来得早、而且来得猛。5月27日《河北青年报》消息:39.3℃!这是昨日河北邢台南宫市的最高温度,也成为昨日全国出现的最高温度。这个温度不仅成为河北今年出现的最高温度,也刷新了河北历史同期高温记录。同日的《北京晨报》消息:昨天午后最高气温达37.2℃,创下1951年以来历史同期最高值。与往年相比,今年出现高温天气(气温超过35℃)时间提前半个月。
无论是全球气候变暖的"蝴蝶效应"也好、还是地球气候系统的"自我免疫",反正高温的日子不折不扣地来了。网上有人在新闻后幽默地留言说:我愿变成一只夏日的小狗/躺在冰凉的水泥地上/什么也不做/吐吐舌头……普通劳动者是不能"什么也不做的",在当下复杂而现实的劳资博弈里,我们有对高温作业(甚至是超高温作业)说"不"的权利吗?
目前应对高温作业的国家法规,仅有于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条例尽管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等,但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只作了概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气温达到多高才可以停工,哪些工种应该停工或采取什么措施等。这个沿袭了47年的条例,基本上遭遇了47年的"执行难":一是没有明确必须采取强制防暑降温措施的条件;二是根本没有无违反规定的具体责罚措施。譬如规定的夏季露天作业"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这个"不思进取"的条理几乎成了画在"高温作业"困境上的一只饼。
行走在蒸笼一样的城市,大多一线的工作岗位是没有空调和冷饮的,而应对高温的措施基本上与企业的经济效应发生了矛盾,譬如热议了很久却没有多大动静的"高温假"、譬如给劳动者的"高温补贴"权益落地,这个时候我们想起了《劳动法》--《劳动法》的宗旨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环境,尤其是特殊工作环境下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高温作业有必要写进《劳动法》、高温伤害也应纳入"工伤"范畴。
今年的高温提前来了,除了根本性立法、执法工作的改进,我们更需要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拿出扎实、及时的高温防护措施出来。高温不等人,人命不由天。劳动者永远是这个世界上所有资源中最宝贵最生动的部分,一切的发展,说到底都是人的发展,"高温卖命"或"高温送命"的悲剧不能连续剧般地发生。我们可以做到:一是错时工作,尽量避免高温作业,早晚延长工作时间,中午增加休息时间;二是尽快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不能再用"草帽或斗笠"来糊弄高温伤害了;三是对高温防护工作统一部署、赏罚分明,要从保护生命的高度严惩"高温不防护"行为;四是对老人、学生等非劳动者群体也要加强高温预警。高温早到,高温防护不能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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