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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院士状告方舟子败诉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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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2007-05-29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魏文彪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5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5月29日《北京晨报》)

  肖传国作为国家公民,理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名誉权,但是在该案件中,正如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所认为,在汤姆网有关学术打假的访谈节目中,方舟子虽然使用了诸如“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种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言辞,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用语。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一判词给人们以这样的启示,即在对人物进行评价或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难免会夹带一些带有主观性的用语,而且其中有些可能会令被评价或监督者感到刺耳,但是只要没到足以损伤其人格尊严的程度,就不应当被判定侵权,被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正常的人物评价与舆论监督工作就会无法开展。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这即是说,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公众人物,名誉权与隐私权应该有所受限,这是社会能够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尽管“名人也是人”,但是公众人物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如果作恶,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与破坏力会更大。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公众人物奢求与普通人士相等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则社会对他们的监督工作就可能很难进行,甚至可能使得他们因此而逃脱社会的监督,所以适度限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对于正常公众评价与舆论监督工作的开展来说是必要的。

  其实,在西方一些国家比如美国,公众人物主张名誉权还受到被告须有“主观恶意”条件的制约,而且证明被告有“主观恶意”,还须由原告负责举证,否则即可能败诉。也就是说,只有当被告发表言论、媒体发表报道时,存在诸如对公众人物挟私报复、有意进行人格侮辱这样的主观恶意时,才有被判侵权的可能。设置这样的限制条件实际就是在向保障社会对于公众人物的监督权利倾斜,因为公民与媒体的监督权利不能受到保护,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就会无从谈起。

  除在各自领域与社会上存在一定影响的公众人物之外,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同样应当适度受限。政府官员掌握着民众赋予的权力,因而对其进行监督乃至于批评,属于民众与新闻媒体的固有权利,这也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之所必需。所以像北京一中院对于候选院士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一案的判词,其实也应当适用于类似的政府官员诉民众与媒体正常监督侵权的案件。但是近来少数政府官员将正常开展监督及反映情况的公民及媒体诉诸公堂,却得到了当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显然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不利于正常舆论监督的开展,不利于制约官员权力氛围与力量的形成,最终也就会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有害。

  公民批评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正常舆论监督的权利要能得到保障,除了公众人物与政府官员首先应当意识到开展这种批评与监督的意义,因而应当予以坦然、宽容对待以外,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应当发挥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只有法律与司法机关能做公众与媒体正常监督活动的坚强后盾,积极而有益的社会监督才能成为制约权力与名气滥用的不可忽视的力量,社会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呵护。这应当是候选院士肖传国状告方舟子败诉给人们的最大启示,也是笔者期待该判决能为其他法院在类似案件的裁决上予以借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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