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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赵良坤
广东省送交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稿)》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将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最终,此条规定在省人大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中被删除。(2007年06月19日南京晨报)
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显然,警察是一种公共资源,服务的对象应该是全体人民,应该把警力用在人民最需要的地方,而不是浪费在“包二奶”个别私人领域。
毫无疑问,公安机关不该卷入“包二奶”漩涡。其一,公安机关是公共服务机构,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就应该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什么事都让警察给“大包大揽”,势必造成警力无限扩张。其二,“包二奶”取证困难、难以认定,公权力介入必将造成警力浪费,而淡化了大案要案的办案力度,是对公权力资源的滥用。其三,用公共资源的警察权利来维护“道德底线”对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法律介入私生活的结果,必将带来国家以法律的名义过度干涉百姓的私生活。
在法律是否该介入私生活上,马忆南教授说得很明白。包二奶只是老百姓私人的事情,即使做这种事情有悖于公序良俗,但也仅仅局限于道德评价的领域,国家不能动用行政或刑事手段来对“包二奶”的公民进行处罚。广东省立法机构删除“包二奶要受行政处罚”的规定,正体现了立法者对百姓私权的尊重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就像有些网友讲的那样,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你可以对那些“包二奶”的人表示不屑,但带有强制色彩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却是不能轻易加于“包二奶”之身的,否则的话,如果法律和行政处罚能够无孔不入地渗透百姓的生活,那将是一种可怕的“国家暴力”。
因此,立法者删除“治安处罚包二奶”,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公权力必须节制和谦抑的认识,体现了立法者的清醒和立法文明的进步。否则,让警察卷入“包二奶”漩涡,只能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举措,最后受伤害和买单的还是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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