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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也夫(北京大学教授)
诉诸法律的纠纷最终“私了”,没什么不好,大家能理解。但从报纸上读到“艾冬梅案私了”的一些细节,却大惑不解。
据《北京晚报》报道,6月18日上午,艾冬梅等三名原告和律师许子栋来到复兴法院,“而被告方只有代表火车头体协的火车头体工大队大队长王忠义和一名姓陈的工作人员到庭。”该报记者报道:“艾冬梅说:之前火车头体工队的领导也一直找她,希望能在庭外把这件事情和解,‘他们说虽然这是你们和王德显的官司,但组织上代表他赔偿你们。’”
我不明白,被告是王德显,为什么火车头体协代他出庭。更不明白,为什么“王德显的官司,组织上代表他赔偿”?
法律处罚的功能是惩前毖后。“惩前”就是判定是非,在此基础上惩罚责任方,补偿受害方。有了“惩前”,才有“毖后”,即引导人们日后的行径,抑制类似事件重演。试问,之前的是非搞不清,还能为大家日后的行为提供正确的导向吗?
法律判决具有惩前毖后的功能。“私了”,即庭外和解,既然是法律允准的方式,就必定在相当程度上具备这一功能。被告方必是在一定程度上让步了,认错了,不然何以私了?可信很多“私了”同样达到了分清是非。但艾冬梅这桩案子的“私了”,却未见得分清了是非。相反,好像煮成了一锅粥。参与“私了”的竟然不是被告。那么谁是责任方呢?如果是王德显教练,为什么火车头体协要代他赔偿呢?其一,这有助于分清是非吗?其二,赔偿金从哪里出———恐怕这是火车头体协必须对社会交待清楚的,不然似乎有挪用公款之嫌。如果责任在火车头体协,不在王德显,即王德显之前为自己的辩护是成立的———队员的伙食费、营养费要从她们的奖金中支付,并且这符合体协规定,那么火车头体协首先应该向王德显道歉:责任在火车头体协,而此前让王德显背了黑锅。火车头体协还需反省自己过去的规章,并向社会解释:为什么不提供充足的伙食费和营养费,乃至要从队员的奖金、工资中支付?为什么不统一扣除,要教练去领取队员奖金,从中支付营养费?
如果是王德显出面和艾冬梅等三人“私了”,他有权利不答复人们的追问。如果是火车头体协出面“私了”,对不起了,你们可能有必要向社会做出更充分的解释,因为可能涉及了公款。选择“私了”是出于对自己荣誉的爱护,但对代人赔偿产生的疑问不做解释,恐怕是保护不住自己的荣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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