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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刘刚
近日,全国人大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稿中,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依我看来,这不仅是对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保障,更是促进“公众知情权”建设的重要举措。
提起突发事件,人们很容易想到“非典”事件。而在人们的体认中,这起事件又与公众知情权息息相关。当“非典”愈演愈烈,全民“抗非”已刻不容缓之时,有关部门对此缄口不言,媒体也语焉不详,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最后“非典”肆虐之凶猛,社会上弥漫着恐慌的情绪,与信息封闭不无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从血的教训中吸取的经验,人们越来越希望于各种事件初起之时便能得到准确及时的信息,以便作出自己的判断和应对措施。一般来说,人们获得最准确信息的渠道,无外乎政府和媒体二途。这就要求政府和媒体能及时将信息传达给人们,保障人们的知情权。虽然信息公开并非没有坏处,但比之人们在得不到权威信息的情况下,盲目相信非正常渠道传出的各种谣诼来说,还是远为有利的。
可以看到的是,政府已经在“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本年4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5月1日实施以来,可以明显感受到不少地方政府纷纷推出了信息公开措施,如开办“信息公开”网站等等。在没有证明此举是“花架子”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公众知情权”会因此而得到改善。
在准确及时的传递信息方面,媒体可以说比政府更有热情。政府毕竟不是大众传播机构,其在传播信息的效率方面远远不及新闻媒体。此次删除媒体不得违规擅发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是一以贯之,是“公众知情权”建设的逻辑发展。循此例,新闻媒体不仅能把以前不易获知的信息及时传达给老百姓,更能发挥其新闻监督职能,将政府不便透露的信息发掘出来。这对“公众知情权”来说,实在是大有裨益之举。
古贤者有云:天下事至不可为者,名为治平无事,而实有不测之忧。这是古代君王们实行愚民政策下的常态。在现代社会里,这种情况是不应出现的。尤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若不能令人们及时得知,事态就真会演变成为古人所笑的“天下事至不可为者”。媒体刊发突发事件信息,虽不一定能完全做到真实准确,但至少能透露几分端倪,引起人们的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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