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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游街”裸出“三无”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7-06-27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张传发

  6月26日,一名推着自行车的男子带着一名脱光衣服的男孩行走在苏州人民路上。据这位推车的男子讲,小孩是他的儿子,经常在外面“闯祸”,读书又不认真,当日将小孩脱光衣服在街头曝光。许多行人目睹后,都为这名家长的行为而气愤。(6月27日人民图片网)

  真正的“一丝不挂”,这位稚嫩的孩子被自已的父亲挟持着赤条条地去游街,相信所有的目击者以及从网上看到这则新闻的“目击者”心中都不免有些“那个”!

  这位男子逼其“裸体游街”,他的孩子决不可能因此而“改邪归正”的。恰恰相反,这种将“未成年人”逼着裸体游街,正是暴露出某些“成年人”的许多丑陋。

  或许,这位被游街的孩子平时“经常在外面闯祸,且读书又不认真”,但作为做父亲的,应该深刻反思反思,“是家庭环境有问题,还是孩子受到了外部不良风气的侵害?”,“是孩子屡教不改,还是父母教育孩子的方法简单粗暴?”无论如何,父亲应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跟孩子促膝谈心,帮助孩子分析产生这些毛病的原因,然后,再鼓励孩子有信心来逐步克服这些毛病才是。一个做父亲的,孩子一有哪里不是,动辄或对其打骂、或罚站罚跪,或裸体游街——这是家长的“无能”。

  家长逼孩子游街,是一种违法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可见,这种“裸体游街”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种挑战。随着时代的进步,将来会有一些家长被自己的孩子推上法庭的。只是当今,我们的一些家长根本不晓得国家还有这么一条法律规定。——此乃一些人的“无法”。

  这次,家长逼孩子游街,在一些人的眼里,“那是人家的私事”。这人民图片网新闻一出,“事后”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那位孩子父亲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一种可能是“不了了之”;因为当下,其他一些家长对孩子施暴,多是这种‘不了了之’。如果真是这种情况,对于那位家长的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来说——则是一种“无为”。

  “子不教,父之过”。这里的“教”是讲究科学的,应因人而异,因材施教,是“润物细无声”,是身教胜于言教。如果是一味地体罚孩子,或逼孩子裸体游街,那么这种“父之教”就是一种“赤裸裸地”犯罪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将来很有可能导致“被裸游者”另一种“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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