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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摄像头之下隐私何处藏身?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7-07-02 来源: 红网
 
    

  作者:周之南

  家住成都市的林先生,有一天突然发现自家的窗外有一个正在转动的摄像头,不禁惊出了一身冷汗。如今,3600多处“天网”摄像头遍布成都中心城区,单位和小区的电梯轿厢、过道、办公室的摄像头更是难以计数。舆论发出了这样的疑问:生活在密集的摄像头下,公民的隐私能否得到有效保护?(7月1日《成都日报》)

  当地媒体对于这个问题显得十分乐观,因为《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原则被写入了《管理办法》。原则是方向性的东西,单凭一条原则显然并不能让保护公民隐私的意图落到实处。在这样的原则之下,还应该有必要的保障措施。我们注意到《管理办法》规定,对涉及公民隐私的画面,绝对不能储存和外传。人们很自然地要问,如果有人储存外传了呢?

  西方有一句法谚,叫做法律的威力不是来自于原则,而是罚则。也就是说,法规必须从人性恶的角度,提前设置违法者所要付出的代价,否则仅靠原则性的倡议,永远无法保证法律得到实施和遵守。回到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问题上来,《管理办法》提出了不能有侵犯隐私的行为,这固然重要,但是真正的震慑力来自相关的处罚措施,也就是违规者将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笔者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找到了《实施办法》全文,其中关于责任追究的全部表述如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是一个空洞无力、说了白说的条款。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受行政处分,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常识,不说大家也知道。用这样的表述作为法则,等于没有设置任何罚则。

  市民所关心的问题是,如果有人外传了我的隐私怎么办?这算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还是玩忽职守,给予的到底是怎样的处分?在责任追究条款中,找不到任何答案。找不到答案,意味着违反规则无法追究责任,无法进行处罚。那么,政府在安装了无数摄像头之后,还宣称公民的隐私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底气从哪里来?

  笔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上找到了《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发现其中有一项处罚规定条款,称对于违反不得复制外传隐私内容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知道出于何种考虑,在正式实行的版本中,关于处罚的规定不翼而飞了。也许是觉得,对侵犯隐私的行为仅处200元罚款,有点过于轻飘。但是,一旦取消就连一丝一毫的约束力都没有了。公民的隐私,全靠公务人员的自觉性、道德感来维护,这是一件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

  当地媒体的报道说,今后林先生不用担心了。笔者的意见是,林先生恐怕需要更加小心才是。与他窗口齐平的摄像头,在“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说不定也瞄到了一些不该瞄的东西。一个缺乏刚性制约条款的《实施办法》,显然无法保证这些隐私不被泄漏。据说,林先生养成了随手拉窗帘的习惯,这个习惯需要坚持下去,因为从保护隐私的角度看,它比《实施办法》管用些。

  成都市民的个人隐私要靠窗帘来保护?这,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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