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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梁江涛
山西洪洞黑砖窑案4日在山西临汾中院一审开庭,“此案处理速度非常快”。4月26日,河南巩义人张某鑫的双腿和后背被红砖严重烫伤。上月,记者到河南探访时,他已入院治疗多日,至今未愈。由于身体和精神尚未恢复,张家当庭提出了46万元的包括精神索赔在内的赔偿,但他们只出示了几千元的单据,“没有任何鉴定和证据,主审法官都几乎忍不住要笑了。”(7月5日重庆晨报)
主审法官这一笑让人为张某鑫以及所有在黑砖窑事件中的受害者感到深深疑虑,他们备受摧残的身心健康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笔者觉得受害人一时拿不出更多的证据而提出46万的赔偿总额,实在无可笑之处。鉴定与证据不足,一种可能是受害人至今仍未痊愈,医药费尚未完全结清;另一种可能是缺乏法律知识,未注意保存收集证据,包括未主动申请相关部门对伤害程度予以鉴定。对此,主审法官应进行必要的提醒,而不是付之一笑。
细想起来,主审法官“忍不住要笑”是有“潜台词”的。众所周知,凡是农业人口或农村户口,其伤亡赔偿金是以人均收入为赔偿标准的。户口决定一切,只要是农村户口,就得按农村的收入标准算账。也就是说,在主审法官看来,张某鑫家人提出46万元,与其人均收入标准出入太大。况且一个农民工,类似“精神赔偿”这一“城里人”才玩的“游戏”在主审法官眼里就好像是“赖哈蟆想吃天鹅肉”,所以才觉得好笑。可见“同命不同价”的规则在人们心目中是多么的根深蒂固。如果黑砖窑事件中的受害者在政府全力解救之下走到诉讼这一步,却不得不面对由“城乡鸿沟”构筑起来的司法不公,那么正义何在?
为了不让“法官这一笑,赔偿成泡泡”的担忧成为现实,在有关黑砖窑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全力援助受害人,并帮助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与同级人大应全程予以监督,以确保依法审理,公正判决,使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推而论之,消除“同命不同价”的陈腐观念,需要从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每一个司法人员做起,进而影响立法修法和政策调整执行,缩短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居民之间的差别,使“同命不同价”不再成为法治困境,不再成为受害农民工的心头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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