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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被侵犯少女二次受害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7-07-11 来源: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10日,《新京报》报道了贵州威宁两教师胁迫18名未成年女生“卖处”的惊人事件。已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这群制造了罪恶的人,法律当然不会饶恕他们。

  但是,事件的结局不能仅止于恶人的受惩,也不能止于对当地教育环境的反思———谁让那两个有着罪恶心理的人成为教师,长达一年多、多人受害,为何没有引起警觉,那些“买处”的老板们是否受到处罚———我们依然放心不下的是,那群受伤害的女孩子会有怎样的未来?

  我们看到这样的描述:今年六一,当地教育部门给18名受害少女每人800元慰问金,“信封上贴着张红纸条。”在惯常思维中,这是一件体现人文关怀的“好事”。但是,或许人们没想过,如此送给受害少女们的“温情”,即使施爱者出于真心,但是无意中也揭开了受害少女的伤疤,让她们遭受“二次侵害”。

  我们还能看到这样的信息: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具体学校、具体年龄,甚至还有“几名年龄小的已经丧失生育能力”。这些信息对远隔千里之外的人们或许没有什么特别,但对那些终生要生活在某个小村落的女孩子来说,信息公开到可以轻易让人指认出来,她们如何在熟人面前抬头?

  《中国青年报》不久前报道: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3619件,2000年3081件。遗憾的是,一面是未成年少女受侵害案呈增多之势,一方面,来自家庭、社会和政府的“善后关怀”却几乎是空白,甚至一些“关怀”适得其反,有意无意对受害少女再次造成伤害。

  这种二次伤害除周围人包括父母、亲戚、邻居对其态度的变化造成外,更突出表现在司法机关的行为中:在侦查过程中,有的警察鸣着警笛把警车开到教室门口,当着全班学生的面,把作案的老师从课堂上带走,或者穿警服、开警车、亮警灯,去受害者家中调查取证,导致“绝对隐私”广泛流传;或者重复询问案情细节,导致受害人不得不反复进行回忆,每回忆一次就是一次伤害。在审判时,让被害人出庭作证,使其不得不面对犯罪人,这又是一次伤害。

  我们的社会对此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据长期从事受害儿童心理研究的龙迪女士介绍,在香港,有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在政府的社会福利处和警务处都设有儿童保护科,为受害儿童提供帮助。一旦程序启动,与受害儿童相关的各类人员———家长、政府社工、警员、教师、医务人员,将迅速地组成一个高效运转的团队。

  我们知道,在法院审判环节,我们有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其目的自然是要保护他们的心灵免受再次伤害,但在司法的其他环节,这种保护显然还很薄弱。

  其实,除了审判细节上的改进(比如不得让受伤害的未成年少女直接出庭作证),在侦查、起诉等阶段,还有必要制定详细的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保护法规。比如,可借鉴香港的经验,对受害儿童,其情节要避免为人所知,讯问和记录要由受过专门训练、具有儿童心理专业知识的警员在专门的小密室中进行,不得对儿童连续不断地讯问,等等。

  如果要给受不法侵害的人群进行“排队”的话,遭受性侵害的少女应该是最不幸、最孤独、影响最深远的。有时候,二次伤害甚至比一次伤害后果更严重。一个健康、温馨的社会,不仅需要“抑恶”,更要“扬善”。但无论是有关部门的“送温暖”,还是司法机关的“速求正义”,出发点或许是善意的,但是,粗心的善意可能会造成的二次伤害,必须从制度上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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