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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叶雷
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中国新闻网》7月20日)
祝你一路顺风,祝你事事平安。是的,没有一个人原意看到铁路发生交通事故,更没有人原意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在自己或者周围人身上,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说也不敢保证铁路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因此,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直接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看看这个条例,你满意吗?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属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那么能用钱衡量我们的生命吗?不能,直接给生命定价实际上是对生命神圣和尊严的玷污。生命是无价之宝,更不能实行限高封顶。如果万一失去了生命,人死不能复生,给予一定的赔偿也仅仅是为了宽慰活着的人。因此,对生命的赔偿,只能实行最低赔付标准,而不能规定最高赔付标准。一条命最高就值15万,你说合理吗?现在,一辆车也比这贵啊,甚至一条狗的价格都比这高。如果非要给15万一个定位的话,我说,15万应该是对生命的最低补偿标准。
坐火车可以携带价值多少的行李呢?我可以带一台笔记本电脑上火车吗?法律没有规定,但后果你得自己承担,万一丢了,铁路方面可是只承担2000元赔偿的上限的。这合理吗?显然是不合理的,我一买票上车,就和铁路部门产生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方面应该负责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了损失,运输方有赔付所有损失的义务。对于一名乘客来说,无论行李值多少钱,丢了总会造成诸多的不便,精神上都会受到一些损失。运输方不仅要承当所有物质损失,还应该进行精神赔偿。因此,2000元的标准,不应该是赔付行李的上限,同样,应该是赔付的最低标准。
检视铁路通过的地方,是不是全封闭的?是不是确保了100%的安全?显然不是。当然,我们也不应该如此苛责铁路部门。但是,铁路部门却自己给自己制定了一个免责条款,“如果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至少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上说,是对生命的不尊重。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必须有斗争的双方,因此,出现了铁路交通事故,很难说铁路方面一点责任也没有。
如果由铁道部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它就应该是一个仅仅适用于铁路部门内部的规章;如果涉及到了铁路部门之外的另一方,就不适合再由铁路部门来制定处理办法了。铁路交通事故,显然已经涉及到了铁路之外的另一方利益,处理办法理应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根据铁路方和另一方之间的博弈均衡来制定。实际上,这个条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好由立法部门——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由铁道部制定条例,就好比由杀人犯自己来决定怎么惩罚他自己一样,是自己给自己制定规则。另外,由于铁路交通事故一般都是由铁路法院负责审理,其独立性是值得的怀疑的。这样,铁道部就变成自己制定规则,自己当自己的裁判,显然是名副其实的霸王条例。
面对铁道部的新条例,每一个公民即使心有不满,但也是十分无奈的。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对《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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