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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行贿吞噬了多少纳税人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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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2007-07-24 来源: 长城在线
 
    

  作者:石飞

  公事者,机关单位公共事项,有的还涉及一个地方的社会公共事业。对于此类事项,当然应该“公事公办”,即按照法规政策,秉公办理。然而,不知从何年何月开始,“公事公办”不灵了,“公事公办”变成了敷衍、推诿的替代语。“公事公办”的事项需要“公事私办”才成。就是要以“私”的面目恳请,并且“投桃报李”,“钱权交易”,向主管官员或具体经办者敬奉好处,或行贿金钱。给了好处或钱,就开绿灯,不能批的也可以批,不能办的也可以办;否则,“没戏”,“摆摆”。在“公事公办”异化为“公事私办”的过程中,弄权营私者处于主导地位,求人者往往出于无奈,不得不屈从就范,正所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当然也不排除有些人假办公事、行贿通关之名营私舞弊、经手沾肥、中饱私囊的现象。

  利用“公事私办”,大肆索贿,山西和顺县原县长崔保红堪称“典型”。崔县官受贿金额286万余元,其中不少是通过“公事私办”途径讹诈的。如他不给县城建局及时拨付工程款,逼得县城建局长8次送上6.8万元现金;他不给县农机局解决办公经费,逼得农机局长3次送上2万元现金;面对崔保红多次会议上敲打:“你们条管单位怎样!县里就管不住了吗?我要找你们的毛病看看!”逼得条管单位和顺县煤运公司经理8次送上31万元现金。(7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这些行贿官员既然都是为着单位公事,其贿款“理所当然”由公款出,或“偷梁换柱”地入账,或从单位“小金库”中列支。目前,这种“公事私办”的公款行贿行为,已非少数地方的个别现象,早已成了一种官场通行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出门为公家办事,就是公款行贿的潜台词,不言而喻要送礼或送钱,最起码也要请人家到饭店酒楼和消闲中心潇洒一回。当地上下级之间、部门与部门、机关与机关之间要这走这种“程序”,到市里、省里乃至中中央部委办事也不能“免俗”,也需要按“公事私办”的“潜规则”行事,譬如,项目争取、资金批拨等等,许多情况都需要下“食”“钓鱼”。倍受诟病的地方驻省办、驻京办,从某程度上说,就是为了笼络感情、公款行贿方便而设置的。

  “公事私办”旗号下的公款行贿受贿,是一种“双赢腐败”,受贿的官员落了进项,行贿的官员也可从中渔利,大头送出,小头留下,甚至送出的是小头,留下的是大头,并且买下了“关系”,所以,一些党政机关的头头脑脑特乐意和热衷于公款行贿。为什么常有官员喷大话说,到省里或中央某某部门办事,非他不行,何也?因为他已经用公款买通了路子,买铁了关系。更有一些官员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公款行贿打的是为单位、为地方办公事的旗号,实际上完全是为了企图个人的私利,或储蓄个人感情,或构织个人关系,或购买“乌纱帽”……比如,和顺县财政局局长9次送给崔保红7.5万元公款,为的就讨好和买官。据报道,在和顺县给崔保红送钱的干部多达近百名,仅正科级以上干部就有61人,除纪检、组织部门外县直单位主要领导无一免“俗”。在这批“行贿大军”中,凡单位主要领导者,恐怕自掏腰包的几率为零,他们总能编造出种种“理由”动用公款。呜呼,少纳税人的血汗钱就这样在“公事私办”的“潜规则”中无谓地地蒸发了,流进了贪官污吏的口袋!

  值得警觉的是,“公事私办”下的公款行贿,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因为他们打着“为公”的招牌,容易蒙蔽人去“理解”、“同情”、“接受”和“认可”,人们不仅不会将其与行贿犯罪联系起来,相反,反对者会惹“众怒”,遭谴责,背负“捣蛋”、“内奸”的骂名。有个县到省某部门争取项目,给两名主管官员每人购买了一套价值1.5万元的高档服装。后被人民来信揭露,服装被退回,反映人被排查出来后,遭受大小会不点名羞辱,被讥之为“全县人民的叛徒”,很常时间抬不起头来。

  “公事私办”,是对“依法行政”的悖逆。我们必须对它说“不”,要正本清源,让其回归“公事公办”的正道。至于假“公事私办”之名大搞公款行贿,则是地地道道的犯罪行为,因为我国刑法行贿罪并没有豁免公款行贿。然而,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案例中,却鲜有打着“为公”招牌、公款行贿被追究党纪政纪的,更没听说有因此坐牢蹲监的。“法纪不罚公款行贿”的历史应该终结了!从某程度上说,“公款行贿”比“私款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更恶劣。有关部门不仅要盯紧受贿的贪官污吏,同时也要盯紧“公款行贿”者。大凡有权玩弄“公款行贿”把戏的人,一般都是单位、部门或地方的主要领导干部,对他们,有关部门就更应该引起高度重视,予以严查、严惩,积极防范,努力清除,把反腐败斗争引向纵深,抓出新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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