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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网友:魏文彪
7月24日,济南当地媒体报道,济南暴雨受灾后,网友“红钻帝国”因为发帖“内容有明显的唬人噱头,营造了暴雨过后的恐怖气氛,里面有灾害造成多少人死亡的虚假信息”而遭举报,后被警方找到后,警方对其进行了治安拘留。记者调查发现,被拘留的这位23岁女子只是一名普通网友,在婚纱影楼工作,济南暴雨后情绪激动地参与了论坛里的很多主题讨论,但数据记录显示她并未发过主帖。(7月25日《南方都市报》)
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在报道中所指出的,应当将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传播小道消息区分开来。网友“红钻帝国”在参与银座商场进水是否有人淹死问题的论坛讨论时,尽管发帖认为“肯定有人死了”,但是她只是在引述她朋友的说法,强调“我只信我身边朋友对我说的话”,而且也在网上承认自己并未亲眼看到死尸。事实上记者调查也发现,尽管确无证据证明当时银座里淹死了人,但是多名连日来在现场围观的市民都认为银座内有人被淹死,虽然他们也未亲眼看见。由此可见,“红钻帝国”的言论实是一种传播小道消息行为,而非直接制造有关有人在银座商场被淹死的谎言,尽管其在未能核实朋友所言情况下即发帖肯定有失妥当,但因此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同样不妥。
同样如余凌云所指出的,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属于结果犯罪,不单单要有基本散布谣言的行为,如果不造成后果,则不违法,而造成的客观结果要有具体指标,比如造成抢购,秩序混乱,人们不敢出门等等。所以,当地警方不能单据“红钻帝国”的发帖行为采取行动,还应调查其言论是否已经造成以上列举的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如果并非如此,警方就不应轻举妄动,但是当地警方显然缺乏这方面的证据。
立法与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行为,所以判定一个人的言行是否违法,只能以其言行是否产生直接社会危害后果而定。也正因为如此,西方法律界经过长期的争论与司法实践,已经基本上达成了以是否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而且是直接的社会危害后果,作为判定一个人的言论违法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言论并未产生直接社会危害后果,即便可能会对他人的思想或以后的行为产生间接的消极影响,都不应被视为是违法犯罪。西方法律界这方面的经典例证就是,假如一个人在公交车上叫嚷“失火了”,如果当时并未有人相信,并未因此而出现乘客秩序大乱甚至引发踩踏事故,则公权机关就不应对该人实施制裁,反之才可以介入其中。
所以有必要对判定一个人的言论是否违法,设定必须产生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标准,这是因为这涉及到公民的言论自由保护这一宪法性重大问题。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可以说是公民的自然法权之一,同时也是公民监督政府、促使政府守法与履责的必要条件,因而不能不极其仔细地甄别其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所在,否则难免因为出于制裁恶的目的而造成更大的恶的发生。而且相比之下,地位平等的公民之间所造成的伤害,远不如公权失去制约所造成的危害大,所以在防范违法言论危害社会的同时,更须提防公权力不当行使可能造成的灾难。只要承认公民言论自由对于维护公民与社会利益的重大意义,则无论是在什么时候、何种处境当中,均须对其抱持认真对待、细心呵护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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