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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网友:彭兴庭
汪敏,一个21岁的在校普通大学生,家境贫困,父亲是主要的劳动力。不久前,汪敏的父亲在帮村里一户人家造房子时,不慎从近3米高的房顶摔下,从此就再也没有醒过来。汪敏一路抹着眼泪回到了家,可没想到的是,除了悲痛和泪水,她还将面临一场意想不到的纠纷。接下来可能的诉讼,对于这样一个家庭来说,时间,资金等等都可能是无法承受之重。(7月30日《浙江法制报》)
汪敏的困境,也是许多弱势群体共同面临的问题。很多时候,法律武器的昂贵和稀缺令许多弱者望而却步。如何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每个人都有与他人建立有效且正向关系的需求。弱者是最无力承受失败的人,他们不能老是成为输家。而之所以强调法律援助,是因为法律援助是最基本的制度性安排,是弱势群体所应获得的最低程度的帮助。对弱势者的法律援助,不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和慈善的角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一个具有良好秩序的国家,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获得法律信息和司法人员意见和服务的平等权利。
在我看来,汪敏父亲与房东之间已经存在契约关系,而且,契约的履行也涉及到了第三方――国家。国家“作为契约的第三方和最终强制根源”(诺斯),在合同关系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一个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私人方式和国家方式,私人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按道理应该诉诸国家机器,然而一旦“国家这个底线正义”作为第三方失败,将使合同覆行退回到私人方式,结局变得不可预测,矛盾将进一步激化。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对法治平等的承诺,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制度化阐释,也是国家作为第三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西方学者认为,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根据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法治原则的要求,二是公民有要求公正审讯的权利,三是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四是公民有获得与经济和社会权利相联系的有效补救的权利。当公民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获取法律服务时,国家就有责任为这些人设置和提供法律援助。在本案中,汪敏最终接受建议,申请法律援助,与此同时,汪敏打算劝阻家人,不去对方家里闹事,而是要“相信法律”。毫无疑问,法律援助再一次发挥了其社会发展减压器、安全阀的作用。受助者“相信法律”的背后,也表明法律援助不仅是对公正、平等的推崇,更是自身法律信仰的体现。
法律援助制度的政治意义在于为保障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而创建的司法保障机制,在西方,法律援助已有500多年的历史,从最初的慈善阶段(律师道德义务)发展到社会化,到现在,法律援助已经上升为一种国家福利,让法律援助成为社会发展的减压器,经是一种完全的国家责任。在我中,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就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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