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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一飞
法庭旁听者的选择应当采用“随机式公平”的方式。这样,“抽签排序”应当成为惟一的平等合理地进入法庭的方式,而应当禁止旁听证这样的“特许”方式。
据昨日《法制日报》报道:走进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厅,出示一下身份证或记者证等证件,就可以参加旁听案件。这是该院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强司法透明度规定的内容之一。
早在1999年,最高法院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就指出:“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实际未必如此,有时出示了身份证、记者证等证件,也不一定能参加庭审旁听。因为上述《规定》第十条还规定:“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也就是说,通过旁听证的发放,客观上给法院选择旁听者提供了可能。
今年6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旁听作出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第15条)“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第16条)
对于这些关于旁听细节规定的不同理解,也让不同的法院对旁听采取不同的态度。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大厅,你出示一下身份证或记者证等证件,就可以旁听案件。但在有的法院,首先要检查“居民身份证”,记者参加旁听还要求出示记者证,有些法院还授权其办公室进行一个专向记者发放旁听证的特殊审批程序。这是没有法理依据的,记者也是公民,不应当对其有针对普通公民之外的特殊要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在法律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不比普通公民拥有更多的旁听特权。
公开审判最初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宪章,在它产生的时候,在“愿来多少就来多少的民众前面”举行审判,被看作是“自由英国宪政的不可估量的优势”,在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之外的所有案件,都应公开审判。但是法庭也要求严肃而禁止“广场化”审判。因此,在人数太多、法庭空间太小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旁听人员进行人数上的限制。
如何限制?《若干意见》要求根据“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发放旁听证。而旁听证制度,可能给了法院排挤有关媒体和“特殊”民众、有选择地发放旁听证的机会。而国外一些法制发达国家法院的公开审判,是以“先来后到”排队的形式或者“抽签排序”的形式来决定旁听人员,对于重要的审判,媒体记者往往在凌晨就开始排起了长队。
从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任何公民都应当有旁听的资格,惟一应当排除的人是那些可能破坏法庭安全的人。旁听者的选择应当采用“随机式公平”的方式。这样,“抽签排序”应当成为惟一的平等合理地进入法庭的方式,而应当禁止旁听证这样的“特许”方式。旁听人员进入法庭时只需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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