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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椿桦
当我们早已习惯于打招呼式的工作检查与视察,“北京市拟规定人大代表可暗访政府机关”(《新京报》10月30日)的新闻无疑会格外醒目。新闻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9日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这个办法,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时,可事先不向被视察单位打招呼,进行暗访和“突然袭击”,以避免走过场、形式主义,从而了解到最真实的情况。
说到检查与视察,我们很容易联想到吃饭,要么就联想到一群人簇拥着一个人,去与另一群人握手。仿佛,视察必须坐在餐桌上,必须是前呼后拥的。由于声势较大,所以,被视察者的工作形势总是“一片大好”;被检查的一些不太自信的商业门面,常常会关门放假n天;被视察的路线,也都是样板工程。这些情形,就是群众与决策者所深恶痛绝的走过场式视察。因此,强调暗访,不仅适合人大代表,也适合领导干部。
现在,北京市人大代表将可以通过“突然袭击”等形式暗访,的确可以使人眼睛为之一亮,但并不意味着其有什么新意。如果非得说有什么新意的话,那也只是媒体在报道这一消息时,用词比较新鲜罢了。关于人大代表视察权利,199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就已明文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这说明代表视察的形式与自由早有法律规定,北京的地方法规只是更加详细地重申罢了。
那么,这次北京市的相关立法是否真的如一些评论所言,实质意义不大呢?我的看法是:意义重大!至少,它将人大代表多年来不热衷搞“突袭”式视察的现状摆上了台面,表明代表法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如果不是代表法执行乏力,地方法规又怎么会强调这一职权呢?我认为,思考代表不积极行使暗访权的原因,有利于代表们今后积极行使暗访权。
到底是谁影响了人大代表的暗访权?推敲一下北京市的相关草案修改稿,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发现。例如,草案修改稿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紧急、重大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而被约见一方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将依法处理。”
毫无疑问,这些规定仍然是对代表法的重复,但发人深省。首先,请注意规定中的用词,“可以”、“应当听取”这类表述缺乏法律的强硬性,对当事双方的约束力有限;其次,诚如全国人民所深知的那样,我国目前人大代表构成中,官员比例过高。以新疆自治区为例,往届的官员代表常占到70%左右,以至于不久前该自治区关于官员代表比例将控制在25%的新闻,成了群众奔走相告的大好消息。这么多的官员身兼人大代表之职,他们怎么会暗访自己,并向自己提出意见和建议呢?除了官员代表,明星代表与企业家代表也不在少数,这些人大代表通常都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也难得有时间用于暗访。此外,规定中还提到要依法处理打击报复人大代表的责任人,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关于人大代表在监督过程中挨揍的事件,我们通过媒体没少见到。
当然,人大代表行使暗访职权的不积极因素,并不局限于上述分析。但改变这一现状的路径则是完全一致的,那就是继续加强民主改革,增强人大代表的人民性与代表性。北京市在十七大刚刚闭幕的背景下出台相关法规修订措施,是有着现实意义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可见,让人大代表“突袭视察”成为常态,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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