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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光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僵化?针对部分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
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犹如一颗定时炸弹,在爆炸时刻远没有到来的时候就已在不少用人单位激起了壮阔波澜,这些用人单位纷纷采取让员工工龄“归零”的方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以避免“无固定期限合同”纠缠上自己脱不开身。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无上乎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存在误读,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终身合同,正是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指引下,才使得一些用人单位望“十”生畏,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误读的产生呢?当然是劳动合同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宣传不够,不充分才使得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片面采取让员工工龄“归零”的不理智做法,以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最小化。不难想象,假使用人单位能够早些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准确定义,“归零”现象断然不会遍地开花。
现在,问题就出现了,既然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将员工工龄“归零”的做法违法,那么就衍生出了法律责任追究的问题。责任追究是法律规范的要义之一,没有责任追究,就无所谓法律的强制性,自然也就谈不上法律的权威性,而法律一旦失去权威,法律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甚至还会对法治秩序产生不可低估的破坏作用。因此,法工委负责人关于“归零”是违法的表态一言既出,便驷马难追,对违法的视而不见,见而不理既是对违法者的放纵,更是对法律的最大的不尊,因而是要不得的。
然而,如果我们将责任通通怪罪到用人单位头上就不对头了,因为这些用人单位之所以对工龄“归零”乐此不疲,一方面与他们缺乏正确的用人观和法律素养不高有关之外,另一方面,也与告知“归零”违法滞后于“归零”做法有关。既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归零”不可为,那么,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归零”行为就不应该被判定为违法。换句话说,真正应该对“归零”负责任的不只是用人单位,更应包括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者、宣传者和实施者。正是因为后者的缺位,才致使“归零”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的泛滥。
因此,假使被“归零”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真正应该反思的是后者,并且,对于“归零”职工的补救、补偿也不能报以既往不咎、不了了之的态度,否则,就是对受害者的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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