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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两会期间,共收到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1640件,其中民生问题被代表委员集中关注,这是昨天召开的“2008年度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会议”上传出的消息,会议指出,今年对于代表书面意见和委员提案最迟必须在5月26日前办复。会上,市政协副主席李良园坦言,“委员都是抱着赤诚的心,有些提案的话比较重,也请承办单位多体谅、多支持。”不要轻易束之高阁(《东方早报》2月27日)。
应当说,上海的这位政协副主席之所以会因委员提案的话语比较重,而请相关的承办谅解,可能有多种原因,其中想使相关提案能得到尽快办理的苦心也清晰可见。可尽管如此,委员提案及其话语作为权力,仍勿需相关承办单位谅解。
首先,这是因为,不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与提案,其都是法定权利的体现,同时也是各级人大与政协,行使监督与参政议政权力的体现、背后所支撑的也是社会公众的各种民意。而相形之下,行政机关在性质上只是社会公共意志的执行机关,所以遵从社会公共意志,对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与回复,也理应是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与义务。在此,行政机关不能,也没有以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话语轻重为理由,将相关的代表意见与委员提案束之高阁。应当说,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由政协机关所有的参政议政法定权力决定,虽然在现有社会语境下,有些行政机关可能会因为各种、其中包括委员提案的语气轻重原因,而对相关意见与提案会可能以拖延或不办的方式束之高阁。可如此的情况倘若真的出现,作为拥有相关参政议政与相应监督权的政协机关与委员,也应理直气壮地运用自身的权力应该予以穷追不舍,以维护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所以就此而言,政协机关人员也同样不要、也不必要就委员提案的语气而要行政机关“谅解”的方式示弱。
所以,无论以各级人大及政协与行政机关的法定关系看,还是以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所有的权力讲,由监督与被监督社会关系决定,政协提案的话语较重勿需取得行政机关谅解。(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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