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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是一个让消费者既高兴又伤心的日子:高兴的是这一天可以集中感受消费者维权的“力度”,伤心的是尽管国家三令五申,打假“利剑”高悬,但这一天被曝光的假货总是令人触目惊心。“多少顶大盖帽才能管住假冒伪劣产品?”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一个并不轻松的话题(《新华网》3月16日)
“大盖帽”是各种执法工作人员的泛称。这些执法人员执法时,多以头戴“大盖帽”,身着统一的执法服装,所以被形象的称为“大盖帽”。
相对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而言,“大盖帽”一般指的是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中,他们的确功不可没。正是他们的利剑出鞘,才使假冒伪劣产品无处遁形,也是他们的凌厉打击,才使假冒伪劣产品无处存身,假冒伪劣行为无法得逞。但即便是这样,假冒伪劣产品的层出不穷,制假售假花招的不断翻新,还是一再出现。这种情形不仅说明了打击假冒伪劣形势的严峻,更说明了仅仅依靠“大盖帽”来彻底打击和清除假冒伪劣产品的不理想和不现实。
为什么面对“大盖帽”的凌厉执法,假冒伪劣产品仍然会屡禁不止?主要原因恐怕有四方面,首先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地方保护主义猖獗。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收入总量,对一些制售假冒伪劣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上级不说不动,上级过问了轻微动动,甚至还有为假冒猥劣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一些正牌厂家在一些地方打击假冒伪劣时还时常受到当地的阻挠和包庇,这些行为不仅让打假效果不佳,甚至还使假冒伪劣之行更加猖獗,在这样的地方保护势力下,所在地的“大盖帽”也是难以发挥效力。其次是正规产品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正是一些正规产品在知识产权、自我品牌保护、打击假冒伪劣方面的不作为或者力度缺失,才使一些假冒伪劣有可乘之机。一些厂商还一直把打假当作执法部门的事,不注重与消费者、执法部门和社会的沟通,不注重自我保护,结果很快被假冒伪劣伤害。其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鉴别能力不强。虽然权益保护意识日渐深入人心,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而言,吃小亏后骂娘和吃小亏不吭声意识还相当程度地存在,再加上鉴别能力不强,维权水平不高,也导致假冒伪劣肆虐一时。同时,也与打击力度的不到位密切相关。比如在执法行为中出现包庇和护短现象,出现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现象等。而对于这四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仅仅依靠“大盖帽”去打击和彻底清除假冒伪劣产品,不仅难以支撑,效果也难以理想。
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影响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身心和消费行为等造成极大伤害,更在一定程度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秩序和市场安全,不管是对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还是公民权益保护,都是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必须从严打击,彻底根除。但从假冒伪劣屡禁不止的严峻形式和背后的原因来看,仅仅依靠“大盖帽”执法,是难以彻底根除假冒伪劣产品的肆虐危害的。所以,必须要做到综合治理,多管齐下,只有社会、厂家、消费者和“大盖帽”共同携手,密切合作,才能形成全方位的打击根除假冒伪劣的环境,实现理想的根治假冒伪劣的效果。首先是树立打假“一盘棋”思想,不管是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任何地方,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安全都是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绝不允许包庇和保护。只有各地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打击使假冒伪劣无处遁形的良机。其次是通过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以及加强与产品厂家的沟通,建立维权绿色通道等,不断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以及鉴别真伪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生存的土壤。其三是规范执法,加强工商、公安、质监、物价、以及行业部门的行业执法协作,提高执法水平,使“大盖帽”打击假冒猥劣的作用发挥至极致,成为打击假冒猥劣的利器。其四是帮助制定行业保护性产品标准,并不断提高企业自我保护能力和防止假冒的技术水平,使假冒伪劣产品难以穿上真正的衣服,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许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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