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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海南特区报》登载一则新闻,一名曾经被评为“全省优秀青年卫士”、“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的派出所所长,到某宾馆开“霸王房”不成,便殴打宾馆老板与服务员。同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某公安分局一名叫蒋军的反扒协防员,坐“霸王车”不成,便将售票员戴上了手铐。
很显然,与那些达官贵人的位高权重相比,与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的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相比,这两位根本算不上是有权的人,他们谋取的利益,听起来甚至觉得有点可笑,一个为了150元的住宿费,一个更是为了掉在地上也可能没有人捡的2元车费。
但是,他们却共同注解了一个问题,滥用公权。
而事实上,滥用公权,并不在权力的大小、利益的多寡,只要将权力与个人的利益相联系,以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就都是滥用公权。
“小权”滥用,则是现实生活中最为普遍、最容易被忽视、最能够让人容忍甚至被“接受”的现象。因为,“小权”长时间被滥用,在很多人眼里,有些东西已经成为理所当然。
譬如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娱乐休闲场所可以“免费”消费,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买到“便宜”货,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到饭店吃饭可以不掏钱或象征性掏钱,交警的车辆可以随便乱停,甚至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让“擦鞋女”免费擦鞋等等。要说这些问题有多严重吧,真的谈不上,按照现今的政策法规,也就批评几句,扣几元奖金,至多写个检查。但是,这一切,却都是滥用公权行为。
我们说,滥用公权行为不可怕,只要公众都认为其滥用公权,只要公众都对滥用公权行为深恶痛绝,只要各级都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禁止公权滥用行为的发生,那么,滥用公权的行为就会越来越少。可怕的是,如上所举的很多滥用公权的行为,已经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认为这一切都是理所应当的,没有必要大惊小怪,这就不能不让我们深思了。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小权”滥用被社会所“接受”呢?一方面,公众的注意力都放到了大案要案上,放到了许多大贪的身上,认为身边发生的这些“小权”滥用现象,实在不值得一提,忽视了它的危害;另一方面,由于“小权”滥用现象太过普遍、太过频繁,公众已经出现了关注疲劳,久而久之,也就不再关注,甚至可以“接受”了。
公众对“小权”滥用现象的“冷漠”,也就使得“小权”滥用现象越来越严重,“小权”滥用的性质越来越恶劣,继而出现为了2元钱车费可以拿出手铐铐人、为了150元钱房费可以殴打宾馆老板与服务员的事。
虽然各地各级、各行各业都在抓行风建设,都在抓作风建设,但是,由于很多“小权”滥用现象已经被公众所“接受”和“认可”,也就直接影响了行风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效果,影响了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
因此,当我们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大力查处大案要案,禁止“大权”滥用的同时,是否也应当关注一下“小权”滥用问题。因为,“小权”滥用与老百姓关系更为紧密,影响更为直接。更重要的,不严格禁止“小权”滥用,就会直接导致“大权”滥用,其后果的严重性可想而知。(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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