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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项城市新桥镇严禁政府机关干部工作期间饮酒,一经查实扣发当月工资,酒后失态、站立不稳者停岗停薪一年。另外,该镇还选拔15名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政府监督员。(3月27日《重庆青年报》)
假如,斗酒诗三百的李白是名公务员,面对如此所谓的“狠招”,恐怕睡着了也得笑醒——因为,醉酒于他从来不知啥嗞味,酒后的他,既可坦然自若,更会“站如松,坐如钟”。如此,他会不会被评为年度称职甚至于优秀公务员呢?
禁酒令是河南一大“特产”,可谓闻名遐迩——2005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联合行文,就明令禁止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惩处措施;2006年,省委组织部颁布公务员工作纪律十条禁令,也“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2007年,河南信阳市更规定,公务人员如果工作日中午饮酒就地免职。让人费解的是,禁令如此之多,为何还有人“闯红灯”呢?同为禁酒令,处分规定为何有如此天壤之别呢?
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规定公务员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但这并不能成为喝酒的理由。这是因为,没有那项工作可以证明必须要喝酒才行。何况,政府既然明令禁止,自然有它的道理,那就该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更为关健的,任何禁令不在多,而在公与行。不是纸上谈兵,“令”来“令”去,甚至是叶公好龙、网开一面,“严禁”成“言禁”。这样,只能是简单问题复杂化。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公务员工作期间饮酒,既误事,又损形象,全心全意又从何谈起?由此,禁酒令合理合法,可为何非得酒后失态、站立不稳者才停岗停薪一年?三令五申的禁酒令难道说了玩的?这不是变相纵容喝酒是什么?
公务员是否称职,应该接受党和人民的久经考验,现在倒好,“久经考验”变成了“酒精考验”。是否,酒后不失态、稳稳站立者,都是好干部?过去,人们常说,“不会喝酒,前途没有” ,当下,岂不成了公务员“不能喝酒,岗位没有”?难怪,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口计生委总支书记喝酒致死成为“酒烈士”。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既然,有公务员那么好酒,就让他“回家”喝个够!因为,愈演愈烈的“酒精考验”——喝坏党风喝坏胃,喝得单位没经费,喝得群众背靠背,我们没理由再心慈手软——该端碗的要端碗,该摘帽的要摘帽,别怕停岗停薪没人顶,这位子香着哩!热着哩!更不要给禁酒令留个多余的尾巴。(陈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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