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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过后,强拆者可曾受法律惩处?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8-03-3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3月27日凌晨,苏州几十名“身份不明男子”头戴安全帽手持钢管闯入两户人家,将户主拖出屋外,随后强拆房子。当地街道拆迁办否认涉及此事,表示并不知情。(3月29日《现代快报》

  强拆民房的新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去年5月9日凌晨,北京市发生一起“深夜强拆”案,当时,睡梦中的朝阳区太阳宫20多住户被“不明身份”的人从家中轰出,26间房子随即被铲车强行推倒;7月28日,重庆万州区一房地产公司在一没有拆房手续,二没有安置协议,三没有取得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的“三无”情况下,强行拆迁尚有五家单位在办公的万州区旅游局大楼,其负责人多次声称“先拆房再谈补偿”;12月11日凌晨,合肥一对夫妇的住所遭人强拆,两人无家可归,拆房公司称“这是一场误会”,警方认为“拆迁方法不当”……如此恶劣的强拆案件一件接一件,后果基本上也都是如出一辙:住户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强拆者及幕后指使者事后是否受到处罚均没有下文。

  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尊重和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可见,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拆迁户的同意,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将房子拆除。古人云:“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权”。这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可在现今的法治和文明的社会里,一些公民的私有财产却被人随意处置。深更半夜,趁拆迁户不在家或把拆迁户轰出屋外,强行推倒公民私有财产,公民的私产权还从何谈起?老百姓的保护神都去了哪里?

  勿庸置疑,当地的拆迁办、公安等政府部门理所当然就是老百姓的保护神,但实际情况却是开发商总能以“一场误会”或“听错命令”、“仅仅是施工方所为”等借口就可以轻松逃脱法律的惩处,这种民权之困不仅暴露出开方商比旧社会的土匪还狠的可怕现实,而且还剥脱出黑幕重重的“拆迁”利益链条,难怪有人从一开始就质疑《物权法》会不会对一些人不起作用。

  触犯法律无疑要受到惩处,有钱的开发商和有权的幕后黑手一样不能免责,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倘若这类案件总是以不了了之告终,势必助长那些不良开发商和参与强拆的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强拆”事件必然会愈演愈烈。“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权”,这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基本。(韦彩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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