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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房屋岂能由他人决定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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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2008-03-31 来源: 四川新闻网
 
    

  为创建有序的城市房屋拆迁环境,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日前出台并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要求有关部门在拆迁前必须邀请群众参加拆迁维稳听证会,并在综合各方意见形成拆迁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方可启动拆迁。(3月30日新华网)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城改造、工程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拆迁越来越频繁。应该承认,与政府与开发商定计划,被拆迁人被动接受的传统拆迁做法相比,哈尔滨规定房屋拆迁前,组织群众代表参加拆迁维稳听证会。让群众代表了解建设项目与拆迁补偿政策,在尊重群众知情权方面是一个进步。但是笔者并不认为听证拆迁是一个好办法。

  其实,民主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应该是整个社会各种利益充分博弈的结果,代表参与听证并不能解决所有事关民生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而且,在我看来,听证应该属于公共事务的范畴。比如说,政府就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项目调价进行听证,如果听证代表具有代表性,听证程序合法,结果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公民取得了住房产权以后,住房就是公民的私人财产,并不具有公共性。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讨价还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有关方面要拆迁公民房屋,就应该取得产权业主的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基础上,才能完成拆迁过程。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拆迁就不应该进行下去。

  参与拆迁听证的代表即使受到了邻居街坊的信任,除非接受他人授权,签订合法的委托协议,听证代表只能表态处置自己的物权,而无权代表他人处置物权。换言之,公民私人物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无权越俎代庖,公民个人房屋拆迁根本不能适用听证。

  当然,听证拆迁回避了拆迁方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如果多数听证代表同意开发商提出的拆迁安排。拆迁方就找到了“民主”依据,把拆迁矛盾转移到了公民之间。从而促进拆迁“稳定”。但是,如果拆迁方对听证代表进行了“洗脑”或者公关,多数听证代表同意了开发商的补偿方案,那么,听证就成了拆迁方对付不同意拆迁者的筹码。不愿意拆迁的“钉子户”自然成了众矢之的,他们如果坚持主张权利,难免会背上违背听证民意的罪名。拆迁方不用一对一坐下来与被拆迁人博弈来,拆迁方的工作难度也会大大降低,但是,在“民主听证”的旗号下,部分人的利益博弈权利就轻而易举被剥夺了。这显然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奥地利心理学家洛伦兹在《攻击与人性》一书中说:“民主意味着参与的个体愈多而且群体的力量愈强时,坚决离群的行为也就愈少。”听证拆迁虽然是一种民主形式,也能减少拆迁矛盾,促进拆迁“稳定”。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群体行为、民主程序干扰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导致多数人暴政,这样的民主是否该进行下去,就值得商榷。在公民私人物权的问题上,如果公民权利被民主听证屏蔽掉了,那将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叶祝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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