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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怎能容忍不合法的商业惯例?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8-04-07 来源: 四川新闻网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郎丹科做客某档城市管理服务节目时表示,超市方在出口处检查购物小票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他说,无论是商品还是小票,所有权都是消费者的 ,超市不具备在出口处查看小票的权限。(《新京报》4月6日)

  很明显,“超市出品查小票”是一个霸王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这样的道理,原本不需要多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只凭常识即可获得。然而事实却是,这种行为不仅被超市方当作一项权力,理直气壮地在行使,对包括笔者在内的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也是被看作是一个商业惯例,加以漠视和容忍,乃至视之当然。

  这是一个很大的悖论。商业惯例是市场经济发达下的产物,一来是为节省成本,鼓励交易。二来也是为了弥补法律的不足。市场千变万化,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法律没有涉及到的地方,商业惯例便取而代之,起到一个调整的作用。我国相关民事法律中,就有“有法律时从法律,无法律时从习惯”的规定。但需明确的是,商业惯例并不是法律,虽然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交易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它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而独存。从这点来说,“超市出品查小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习惯,而确确实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以商业惯例的面目出现,并被视之当然,这一现状与我们的消费心理,权利保护意识,乃至商业文化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很多时候,我们的确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选择了沉默和容忍。但在笔者看来,单纯指责消费者是没有道理的。

  事实上,消费者对商家的无理和霸道,不是没有抱怨,不是不想反抗,而是因为在现实条件下,他们根本无力反抗。我们可以预想,一个消费者为此与超市打一场官司,并信心满满能够胜诉,但接下来,他将面临着一场艰苦卓绝的“维权障碍赛”:首先,是高昂的诉讼成本(并不只是金钱),其次,是与商家之间巨大的博弈资本落差,最后,即便胜诉,得到的也是与付出极不成比例的回报。这是孤立的消费者不可承受的“维权”之重,因此,“退一步”其实是非常理性的选择。

  当然,我们可以期待那些富有正义感,又不计个人得失的“维权义士”的出现,但这并非长效之计,效果也非常有限。可以例证的是“开瓶费”之争,虽然已有零星的胜诉消息传来,但并未形成广泛的法律效应,饭店收开瓶费仍在大行其道。

  不合法的商业惯例,践踏了商业伦理,也严重挑衅了法律的尊严,对此,法律不能回避,更不能示弱。就现实而言,有两条路径可以选择:第一,设立惩罚性条款,用利益手段鼓励消费者维权,第二,赋予消费者协会以诉讼主体资格,让消协代消费者发起公益诉讼。人们常说的“消费者弱势”,本质上并不是权利弱势,而是行动弱势,只有法律撑起了腰,消费者才能真正的强势。(吴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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