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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会议”可以注册酒类商标吗?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8-04-08 来源: 四川新闻网
 
    

  近期,贵州遵义市茅台镇一家酒厂以“遵义会议”为白酒商标的申请已经被国家商标局受理,使用“TM”(表示商标局已受理申请,但仍处于异议期)标志的“遵义会议酒”开始投放全国市场。此举引发民众的热烈讨论。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有1636人参与的调查显示,79.3%的人对此持反对态度。问到具体看法,67.8%的人认为“遵义会议”注册为白酒商标有损遵义形象,亵渎了历史,也亵渎了红色文化,39.4%的人认为,“遵义会议”是一种公共资源,不应该被个别企业独占。(《中国青年报》4月7日)

  将“遵义会议”注册成酒类商标,是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遵义会议”作为历史著名事件,不应该与商业化联系起来的,国家商标局也不应该予以受理,否则,安全套生产厂家也将“遵义会议”作为商标,岂不是乱了套?虽然“遵义会议”注册成酒类商标的不良影响不如注册成安全套那样恶劣,但这对“遵义会议”的历史形象也将带来一定的伤害,而且这种注册的逻辑基础是一样的,国家商标局应该注意到这一点,否则,一旦通过注册成酒类商标,安全套商家如果借此提出申请?国家商标局到底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其实,商家热衷于“傍历史事件、历史名人”,并不是为了更好地纪念历史,而是借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的知名度来促进商品的销售,这样的营销策略,看起来很高明,但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是对“公共文化资源”的侵权。更何况,某些商家大打“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牌”也是非常的低俗,比如将“屈原”注册成猪饲料的品牌,这已经演变成了一种亵渎了。

  从社会效果上来看,推出“遵义会议”酒也是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遵义会议”酒显然是瞅准了“公务消费”,酒厂的如意算盘无非是希望以后“会议用酒”都使用“遵义会议”酒,这和香烟广告的“厅局级享受”思路是如出一辙的。确实,如果公务会议用餐,采用同等价格的洋酒,可能会让与会的饮酒者心中多少有点顾忌,但使用“遵义会议”酒,恐怕就坦然得多,甚至还会借口是在纪念“遵义会议”,这从某种程度上是在给不正当的职务消费带上了堂皇的面具。

  商家的营销策略,不能只靠拍脑袋想一个新点子来哗众取宠,更要注意社会影响,并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感。毕竟,“遵义会议”和一般的名胜古迹不同,它是承载着国人的历史情感的,香烟或酒类,可以用“黄山”或“黄鹤楼”这样名胜作商标,并且某些商标也是在商标法出台前就有的,这属于商标法认可的范围,这一点,商家不应予以故意混淆。(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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