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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给引咎辞职者设个主动期限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8-04-30 来源: 四川新闻网
 
    

  截至4月27日,阜阳市共发现1199例肠道病毒EV71感染患儿,感染患儿死亡人数已增加到20人,传播范围从阜阳市周边县区扩大到全市下辖的各区县,并已波及到邻近的河南省。 (4月29日人民网)

  这二天,可谓是祸不单行。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心都在流血——4月28日,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列车运行到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之间时脱线,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5034次列车相撞。已造成66人死亡247人受伤。

  如果说,这是天灾尚情有可原,然而,这恰恰是典型的“人祸”。这到底是怎么了?谁有权利视人民生命为儿戏?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中国人在天问,每一个逝去的冤魂在天问。

  对这些草菅人命、玩忽职守的所谓“父母官”,不查处不足于平民愤。尤其是在事件的风口浪尖,公众情绪激愤的焦点,更需要“斩立决”的问责机制。无论是自觉自愿的引咎辞职,还是公平合理的组织措施。而不是慢慢腾腾、让人望眼欲穿。那样,只会是给人们受伤的心口撒把盐。

  在这问题处理上,铁道部的确动作快。事发当天,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党委书记柴铁民就被铁道部免职审查。无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至少,当下的所作所为,是及时的、有效的、负责的,是顺应民意的。

  奇怪的是,同为国人瞩目的阜阳事件,自3月27日第一个患儿死亡起,至今死亡人数已增加到20人。可为何至今无一人引咎辞职,更不见组织措施的影子。

  与4. 28铁路事件相比,表面看,阜阳事件死亡人数没有前者多。实际上,后果有过之而无不及。阜阳政府没有进行开诚布公的信息公开,试图用个别孩子的生命消亡,来弥补行政渎职和决策荒唐,可以说,阜阳事件很大程度上是人为的,有关责任人理应立马引咎辞职的。可为何没一人有这“觉悟”呢?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4章第15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现实情况却是,在问题面前、失职面前,引咎辞职常常有“强迫”的味道、被动的味道——不是媒体穷追猛打下,就是百姓强烈抗议下,甚至于层层级级指示下。

  由此看来,我们不能指望引咎辞职者“自动投降”,猴年马月我们等不起。有必要给引咎辞职者设个主动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引咎”,否则,一律由组织出面削职。否则,一拖再拖,是无法向生者与死者交代的。(陈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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