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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月6日)
从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这样三个细节:其一,被曝光企业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节目没有虚构事实;其二,从记者暗访到节目播出的一系列流程中,央视方面没有违规操作;其三,记者抽取的样品经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中都含有国际上已经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而河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则没有此“鉴定”。
由此可见,在这一起事件中,央视经过调查采访,且依据国家有关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而制作节目,并无任何不妥,不能简单地视为是虚假新闻。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种检验报告,到底哪一个更真实?究竟真相为何、孰是孰非,报道没有披露,笔者不敢妄言,但起码可以证明出现“误差”不是央视单方面的责任。
新闻报道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信息来源真实可靠,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新闻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采编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内部审查制度。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媒体不是公安局,记者也不是侦查员,在一些时候,媒体只能依据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来行使舆论监督职能。这意味着,媒体的报道天然受制于其他因素的束缚,不可能百分百地确保新闻的绝对客观——警方的案件侦破尚且有“误破”,何况是媒体。
故而,社会要理性看待媒体的舆论监督,宽容其因为工作职能局限性和新闻突发性而引发的细小“失误”。这对于尊重和保护媒体监督的自由和积极性来说,很重要。可以试想一下,各类媒体无处不在的暗访和曝光,揭露了多少社会不良现象?为公共管理者提供了多少决策和管理依据?瑞典斯科耐省警察局地方刑事犯罪局局长亨里克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媒体的报道有时会对案件的侦查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出现局部失实报道,但我们不该为此限制媒体报道,因为媒体自由的价值高于某个具体案件侦破的价值,它带来的好处终归大于负面影响。”
媒体监督自由的价值,远远比个例式的“委屈”更重要,更需要公共社会和法律的尊重。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要为法院“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的判决词,鼓一鼓掌。当然,我们也期望媒体能够以更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杜绝虚假新闻的出台。(陈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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