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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月6日)
法律对媒体如此“眷顾”,这确实颇耐人寻味。在此案中,央视报道海龙绵织厂的“毒毛巾”事件虽然有失实的地方,但其质量不过关却是事实,客观上同样会对社会造成损害。况且,也无法确证央视失实报道的恶意,总体讲央视的监督应该属于新闻监督范畴之内。
此案最令人关注之处当是,法院的这种判例,能否成为其它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免责效仿的校板。在国内媒体中,央视新闻业务方面表现确实相当出色,也占据着重要地位,其监督风格也向来为地方媒体所效仿。但央视还有另一个强势身份,即国家电视台的准官方角色。正因为这个特殊角色,央视往往可以对地方电视台“发号施令”。相较于其它地方媒体,央视在享受着更多新闻特权之外,也常常是地方的坐上宾。对于央视的监督报道,地方政府一面“十分头疼”,另一面也不敢掉以轻心。正是缘于对央视特殊身份的疑问,地方法院的判决是否仅为央视打开方便之门,排除这种嫌疑尚需更多求证。
如果我们不是把目光过于侧重放在被告央视的特殊身份上,就会看到,法院作出的这个判决,应该有助于舆论监督风气的形成。给媒体监督免责,这是舆论监督走向深入必需的法律保障。媒体固然视真实为新闻的生命,但监督往往处于暗处,时常会遭到被监督者的敌视和阻挠,像工厂生产不能保护优良率百分之百一样,媒体也不可能每次都能够掌握到绝对的第一手资料。媒体如果连根据自己调查得出结论的权力都没有,那么,舆论监督就不可能成为一种真正的尖兵,反倒会陷入一监督便被人吹毛求疵,疲于应付的尴尬之中。
当然,给媒体监督免责,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欲所欲为,而应局限于客观无意的层面,即所作监督调查应尽可能基于事实基础,没有主观的故意。(几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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