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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形象标准》的规定不能乱弹琴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8-05-09 来源: 四川新闻网
 
    

  6日,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颁布了一部为杜绝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执法服务不规范等不良好行为,并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迎接奥运而制定的新规定——《基本形象标准》,其中包括着装、言行和执法规范等多方面的要求。(5月7日《青岛早报》)

  这部《基本形象标准》的规定乍一看是能令人捧腹大笑的。一个堂堂政府部门,出台一个新规定是要严肃的、不容置疑的,可是,只要你细看这个标准的条条框框,似乎不尽然。不能开“霸王车”,这自然是有交通法规来规定,违反交通法,不管是警察也好,国家主席也好,按法理都应该受处罚。

  而刑讯逼供,这在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亦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那青岛市公安局再弄一个“临时”的规定,这是不是显得有些多余,显得有些无所事事呢?也许有人要说,现在的警察也不是什么能人,什么都知道,刑法中的规定他们也不一定记得住。那这就是民警的职业素质问题了。要做警察的,如果连这些都不知道,那还做什么警察呢?而作为一个警察,如果连刑讯逼供是不允许的常识都不知道,那自然该去好好补补课。

  青岛市公安局的这部标准中的规定,一是让人觉得青岛市公安局无所事事,于是来找个事干,规范规范警察们,树个新形象。二是,一些不着边际,让人看了觉得哭笑不得,啼笑皆非的规定。

  比如拒收各种形式的人情礼、好处费。什么叫人情礼,如何鉴定人情礼,谁来监督人情礼的送往?这些都是问题!先来说说人情礼这回事吧。我们都知道警察也是人,所以才会有警察也违法,也犯小错误的事情发生。那收了一个礼,是不是就一定是人情礼呢?比如姥姥见站岗的外甥女很辛苦,于是送一点“慰问品”,这是不是人情礼呢?如果是,该怎么处置?中华民族是个好客的民族,是个有礼尚往来传统的民族,如何让警察们严格做到这些,是不是该做到,这都是一个问题。

  而至于说,要警察谨慎出入各种社交场合,谨慎交友,不与可能影响警察形象的人员接触和交往,要多同普通群众交朋友。这就显得更是无厘头了。什么样的社交场合能去,什么样的不能去,谁来给一个标准。假设标准出来了,那警察还要生活吗?警察就不是人了吗?要与世隔绝,不要谈对象了,不要走亲访友了。因为警察的亲戚中也难免会有被外人认为是“坏人”的人。

  如果说这是针对陌生人的,那警察可有千里眼,一眼就能识别出自己要认识的这个陌生人就是“坏人”,会破坏警察形象?(肖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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