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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斯通贿赂门事件留给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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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2008-05-09 来源: 四川新闻网
 
    

  阿尔斯通年进帐8.52亿欧元的净收入,本该是一件欢欢喜喜的高兴事,但阿尔斯通遭遇跨国行贿案调查的消息传出后,5月7日阿尔斯通在巴黎的07/08财年报告发布会随即演变成了澄清大会。阿尔斯通首席执行官柏珂龙在阿尔斯通的财报发布会上对各国媒体表示,他对有关行贿的调查不清楚,但公司正在和调查人员合作。他说,贪污行贿是阿尔斯通不能容忍的事情,这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涉及到公司的声誉。(21世纪经济报道5月9日)

  也许大家还清晰的记得,去年底的朗讯行贿门事件,电信设备巨头阿尔卡特朗讯就是因为花费了数百万美元用于涉及中国官员的314次旅行,其中包括纯粹的观光娱乐旅行。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调解协议,要求该公司支付了250万美元罚金。美国制定法律严惩海外行贿者是基于美国人普遍认为,虽然这些企业行贿的对象是外国团体和官员,但是,这种行为既违背了美国公众的道德期望以及价值观、又腐蚀了公众对自由市场体系的信心,其消极影响还会传导到美国国内,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

  其实行贿与受贿,本来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互为依存,且都是犯罪。国内外司法专家看得很清楚,行贿如果成风,对社会的影响巨大,从阿尔斯通贿赂门事件调查可以看出:世界各地对行贿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的力度在不断加大。

  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加强对行贿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尤其在香港这方面做得比较好,说起来大家还记得,前年香港城市大学一名从内地来港的数学系女研究生,公然将1万元放进系内副教授的信箱内,继而用电邮向副教授索取试题及答案,被捕后该女生在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行贿罪,最后被判入狱6个月,其1万元贿款同时被充公。这起香港学界因买试题的行贿案件,惊动了香港“廉政公署”,也许在许多人看来,这未免有些小题大作了。但按照香港法律,“贿赂”与“贪污”罪行相同,都是指“未经许可而索取或收受利益”,贿赂行为的认定不受数额的限制,行贿受贿“同罪同罚”;贿赂罪的主体也并不限于公职人员,同时包括私营机构的雇员;尽管有关人员并无实际权力对行贿者履行承诺或根本没有履行承诺,行贿或受贿双方均可能被视作违法,所以,这名来自内地的女研究生因行贿教授而入狱半年,也称得上是“罪有应得”了。

  随着时代的发展,行贿方式也在发生变化,以前大部分用的是公款,现在除了钱财还有送"肥差"甚至美色的,行贿受贿应该说是人们深恶痛绝的毒瘤。如果行贿罪被轻纵,会给社会造成"行贿无罪"的错觉,同时,由于行贿的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必将助长社会的行贿歪风,抵消政府对腐败的惩治力度与效果,所以对行贿必须严惩。(杨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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