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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契约论”再次遭遇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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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2008-05-13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劳动合同法》刚出台的时候引起了一阵喧然大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向公众征集意见时,也引起了另一阵喧然大波。前者出台的时候一些企业家强调将加重企业经营成本,甚至认为是一部可能拖垮中国经济的"善良的恶法";后者面世的时候,反对者则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抨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天平上,最终还是倾斜到资方一边,前一段时间的一点欣慰也荡然无存。新出的14条就是一个历史的妥协和投降。"

  虽然两次"喧然大波"代表了不同的阶层,但有意思的是,两部法规的捍卫者都提出了同样的理由:新的法律条文其实在以前的法律中就已有规定,新法律只是重新进行表述和强调,并没有对利益关系进行实质的调整。(http://news.sina.com.cn/c/2008-05-10/040013855916s.shtml)

  没有实质调整,谈何新的法律?但是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类似现象却屡见不鲜。执法部门的内部规定,经常被嘲笑是对法律的简单重复,而"红头文件"强调的,也很多是法律法规早就写好的问题。10几年来,我们不时困惑,怎么法律写好的,还要再重新强调,反复强调,甚至因此感到法律的作用还不如内部规定,不如"红头文件"。更多的人因此感叹中国人素质太低,人家外国人就"不会这样",进而觉得不提高国民素质,则法律的尊严,法治的实现最终难以企及。

  问题是这样的感叹已经延续了一百多年,现在中国人的素质"提高"了吗?现在国民的文凭比以前当然大大提高了,但又有人在反省,文凭的提高未必就是素质的"提高"。到底怎么样才能真正的"提高",还是我们确实有"提高"不了的民族劣根性?一百多年来,部分中国知识分子改造国民性的努力好象走入某种历史的怪圈,不断努力之后,一次次蓦然回首,广大的中国人民却"涛声依旧",他们的心血,并没有给这个民族的性格带来多大的变化。也许,现在已经到了对针对国民性的反思进行反思,对改造国民性的思维定势进行改造的时候了。

  从《劳动合同法》引起的两次争论中,我们同样看到,大部分反对者只是新法律出台之际才注意到这些法规,并没有很好地琢磨以前的法律,也就是说,早就写在那边的法律,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当回事,这就是所谓的"法制观念淡薄"。我们很难预料,当这阵子立法的好奇过去以后,人们是否会继续重视这部法律,是否若干年后,新的领导还必须用另一种方式重新的阐述和强调现在的这两部法律?执法部门的内部规定也好,"红头文件"也好,也同样的折射出这种法制观念的"淡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很关心,在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条文是怎么表述的,这也是很突出的"中国特色"。

  之所以说"中国特色",是因为在西方,法律的贯彻实施比我们来得顺利,法制社会的建立比我们来得容易。但我们决不能认为这就是他们素质更高,现代的法律体系,本身就是以西方人的性格、文化和习惯为基础建构起来的,他们对这种体系的适应当然比我们来得快。反观中国,这些不符合民族习惯的"舶来品"迟迟不能真正主导这个民族的政治生活,而可笑的是,很多中华民族的精英不是思考这样的"舶来品"是否符合我们民族的习惯,而是痛恨我们民族性格这双天然的大脚,套不进西方体系的精致的鞋子里面,一百多年来非得对这双大脚横削竖磨,一定要让它塞得进那双为西方人量足打造的鞋子。

  西方人的契约论是当代法律的基础,而契约论更来源于他们几千年形成的生活习惯与国民性格,是一颗西方民族之树上自然长出的果子。但是晚清到现在,我们一次次的发现契约论的在中国的水土不服,最近几年对法律已经规定的东西必须反复地重申,只是这种水土不服的又一次表现而已。西方人之间的独立和疏离,西方人的精于分析与量化是契约论的基础,只有那些善于先当小人再当君子,善于斤斤计较的人,才能形成这样的契约关系,并稳定地推向社会形成一种制度,但是我们有这样的习惯和性格吗?现代法制体系其实就是西方人在取得军事和政治优势之后,他们的习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继续推广,跟当年的伊斯兰的军事辉煌后对可兰经的普及,跟中国当年汉唐全盛时对周边地区的"王化",没有根本的区别。所不同的是,西方人的习惯更多地灌注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所以政治和文化体系的背后有更稳定的经济模式的支持,从而也让被"王化"者感到别无选择并承认这种生活习惯的"先进性"。

  但习惯不同就是不同,我们中国古话说的,"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晚清以后,中国人恨自己的性格和习惯阻碍了进步和生存,非得把本性改掉,可100年多来,江山改过多少姓氏,但中国人的性格,该讨厌的依然讨厌,很可爱的还是可爱,看来仍然没有多大的变移。比如中国人做生意,熟人之间永远做不到西方人的那种自然而然的精打细算,大而化之的性格,中国人含蓄,爱面子,不重数量,模糊而整体地把握世界的思维习惯,渗透到中国人生活的各个细节中。从某种意义上,法律只是习惯的体现,为西方人的习惯打造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化的过程中究竟还要做多少事情,也许是值得我们重新思考的问题。

  包括法律常识的普及,如前所述,我们很多人不会去关注法律怎么规定与自己相关的那些利益,所以我们的政府又多了一个任务:那就是法律的普及和宣传,普法成为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这种现象对契约论构筑的法律体制来说也是可笑的,如果法律是国民间的契约,那么民众本身就应该非常关心,国家牵个头就行了,怎么还要象养小孩一样管屎管尿的一路跟踪得那么辛苦?现在的普法,更多带有我们中国传统里管理者对百姓"谕而晓之"的"政教"色彩,而不同于各个利益集团缔成社会契约后以政府为媒介进行的公布。

  传统习惯和西方的契约理论的夹缝中,当然也有一些人长袖善舞,两面逢源。最近几年垄断企业在"中国特色"和"国际惯例"上左右开弓,一再地让消费者有苦难言。有人说当他们要用规范化来提高费用和各种门槛时就说是"国际惯例",当他们要推却规范化带来的责任时又可以说是"中国特色"。这种现象,同样折射出中国人运用契约理论处理社会关系和现代经济关系时所必然遭遇的尴尬。

  在卷入西方经济、科学和文明体系的同时,我们不可能完全自外于他们的法律体系。事实上向西方的学习磕磕碰碰的同时,我们的国力还是因此有了长足的增强,我们必须承认目前西方的主导地位,头脑清醒地学习他们的东西。但是也要看到,所谓的头脑清醒,就必须理清民族性格、法律体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关系。晚清以来,我们一直单方面的强调民族性格的改造去迎合西方的各种体系。在民族自信逐渐恢复的现在,中国不再象当年那样危在旦夕,不象当年那样为寻找救国存种的道路几至慌不择路,我们更不用象清末民初的先贤一样急躁而惶然,现在我们应该有更从容平常的心态,更开阔的视野和更充足的底气来思考,是让中国人西方化还是让西方的各种体系中国化?外来的东西,应该成为我们的补品还是日常食品?民族的性格改造,能改到什么程度?如果不能改怎么办?学习西方的一百多年来,还没深入思考,没有充分辩论的,也许还有很多很多。(庄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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