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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统计,截至14日16时,全国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款物8.77亿元。其中: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接收3.11亿元;中华慈善总会接收1.2亿元;北京、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重庆、湖南、青海等省份已经向四川、陕西、甘肃等地震灾区捐款3.8亿元;企业及社会团体捐款6213万元。此外,俄罗斯、日本、意大利等国也向我国提供了救灾援助。(5月15日《人民日报》)
5月12日,四川发生大地震后,不仅中央财政向地震灾区先后拨付救灾资金11.1亿元,也带来了国内爱心大捐献。如,台资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及其60万员工捐款6000万元人民币,李嘉诚基金会宣布拨款3000万人民币,建设银行捐款2000万元,成龙和杨受成一起为灾区捐款1000万元,在美国恢复脚伤的姚明捐款50万元人民币,等等。同时,邮政和金融机构已经免除了汇往灾区的捐款收取的手续费,以确保各项捐款迅速汇往灾区。
有报道说,5月14日上海海关为一批抗震救灾物资办理了减免税手续。由此,我想抗震救灾捐款和物资是不是也应该全额免税?目前,我们对于捐赠减免税使这样规定的:一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还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仍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的慈善机构的捐款。捐赠还要纳税,这样的减免税捐赠规定,无疑不利于公民捐赠。
其实,在地震等大灾难发生时,捐赠是完全应该全额免税的。国外有先例,国内也有先例。在2003年的非典期间,企业的捐赠很多,几天的时间就捐了40多个亿。原因就是有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要是捐赠防治SARS的现金,按卫生局开具的收据所列金额就能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在我看来,税收政策应无条件地支持慈善捐赠,而且捐赠免税不该只限于“公益性”捐赠,更不应该偏爱官方慈善组织,只要是慈善捐赠就理应受到税法的保护和支持,税法也应该为公民充分表达“爱心”保驾护航。
虽然地震灾情严重,但企业和国民的爱心可嘉,真正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伟大精神,同时众志成城、和衷共济的民族精神也是我们战胜灾难的力量源泉。在此,我呼吁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紧急研究地震捐赠的免税问题,别让陈旧的捐赠规定既影响抗震救灾又伤害公民的爱心。温家宝总理前往汶川时说的一句话,值得所有公仆们深思:“我就一句话,是人民在养你们,你们自己看着办。”(张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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