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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震孤儿”收养不得不说的话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8-05-23 来源: 四川新闻网
 
    

  汶川大震后,无数孩子失去了父母,失去了家庭,变成了可怜的“地震孤儿”。“地震孤儿”牵动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心,人们纷纷通过各种方式表达收养“地震孤儿”的迫切愿望。

  关于收养“地震孤儿”一事,笔者有四句话要说:

  第一句:收养“地震孤儿”不要急于求成。诚然,社会各界人士急于收养“地震孤儿”,急于给孤儿创造一个温暖环境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实际情况是,有一部分“地震孤儿”还只是“准孤儿”,有的因“准孤儿”正在住院治疗或其父母住院治疗而导致父母子女无法相见,有的“准孤儿”还有其他监护人暂时没有联系上,此时,如果我们冒然把孤儿推向社会收养,那么一旦这些孤儿日后与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上,孤儿将面临反复迁转户口、转学、不断适应陌生环境等问题,孤儿本已遭受重创的心理极有可能遭受进一步伤害。还有一个考虑,就是"地震孤儿"普遍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创伤,需要一段时期的心理治疗,而民间的心理治疗经验、能力显然不能和国家相比,如果在孤儿心理创伤未愈的情况下,把孤儿过早交由民间收养,孤儿的心理创伤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才能抚平。鉴于此,为孤儿着想,我们反而应该冷静下来,不要急于收养孤儿。应该先由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对"地震孤儿"进行教育养护和充分的心理治疗,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告,最终确认为孤儿后,登记造册,由社会各界按法定程序收养。

  第二句:要遵循一个合理的收养顺序。“地震孤儿”的监护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与孤儿之间有亲情维系,更易互相融合,如果他们有抚养愿望,符合抚养条件,应该放在收养顺序的第一位。在此次地震中失去孩子的父母也应被优先考虑,如果他们能够收养一个“地震孤儿”,再重新组成一个完整家庭,也许对双方都有好处。再下一顺序,才应考虑把孤儿送交其他社会人士收养。

  第三句:尽量征求孩子的意见。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笔者以为,在收养"地震孤儿"以前,不应该拘泥于十周岁这个标准,凡具备一定智商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就要充分征求并尊重孤儿的意见,看看孤儿愿意到哪一个家。

  第四句:收养“地震孤儿”还应额外增加一条收养条件。“地震孤儿”不同于一般的孤儿,他们的心理都曾受到过不同程度的创伤,因此,收养人或收养家庭的心理治疗能力对“地震孤儿”的健康成长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有资料显示,唐山大地震孤儿中有四成早恋,近五分之一早婚,不少还伴有各类心理疾病,大地震在他们心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如果收养家庭仅仅是给予孤儿物质上的关心而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那么,孩子在地震中所受到的创伤可能会影响他们一生。这就要求收养人或收养家庭除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收养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治疗能力或经过必要的心理治疗培训。

  总之,一句话,收养“地震孤儿”一定要从最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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