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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打学生凸显学校民主教育的缺失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8-06-06 来源: 四川新闻网
 
    

  6月2日晚10时40分许,湖北武汉新洲区邾城四中初三(2)班学生宿舍熄灯后不久,当日该校值日的副校长廖志华走进寝室问廖芳,“寝室长管不管得了你?”廖芳答道,“管得了。”廖芳说还未等自己反应过来,廖校长啪地打了她一耳光,共打了10多下。当时鼻血溅到蚊帐上,同学们看到此情景都被吓坏了,都劝说廖校长,但廖校长并没有住手。(6月5日中新网)

  近年来,中小学校里班主任或者课任老师体罚和殴打学生的新闻总在发生,这次竟是一位副校长在深夜猛扇学生10多个耳光,血溅蚊帐,令人触目惊心!笔者认为,校长或者老师殴打学生凸显了我们学校民主教育的缺失。

  老师殴打学生的事情,可以说从古到今早已经不是新闻,对未成年学生罚站、打手心、言语污辱更是司空见惯。似乎殴打学生的老师,才是界定有责任心好老师的标准。而学生们也习惯了“听老师的话”,甚至不敢问一句这“话”到底是对是错,有无道理。可现在我们是法制社会,老师并不是黑社会中的老大,没有殴打体罚未成年学生的权力,老师打学生是违法行为。可在缺乏学校民主教育的当今,我们的老师和学生都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老师和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民主教育,就是让师生都明白: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是双向的,一个是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一个是自我权益保护。

  民主教育的缺失使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只单纯依赖于成年人施舍性的保护。15岁的廖芳被校长殴打,廖芳及其同学们,连一点点维权意识和最起码的维权能力都不具备,同学们看到此情景都被吓坏了,只敢劝说廖校长,为什么廖芳和同学们不去打110报警,行使未成年人的自我权益保护?学生群体法盲,一旦遇到个体法盲的校长(或老师),老师殴打学生恶性事件怎能不发生?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一环,是未成年人对自身权益的清醒认识和自觉保护。我们的中小学教育,有义务教给孩子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力意识,对学生认真地补上基础的民主教育这一课。(李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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