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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退票手续费“责令”就是了


四川新闻网

http://www.newssc.org 2008-07-07 来源: 四川新闻网
 
    

  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但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5月22日,铁道部发函回复律师董正伟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然而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7月6日《新华网》)

  在很多商场,顾客购买了商品以后,只要不出现损坏,在规定期限内,都可以凭发票退货,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但是,作为社会公用事业,作为国家投资建设的铁路,顾客因为特殊情况需要退票,却需要收取手续费。这一政策是否合理,我想,公众自有判断。

  问题在于,就是这样一项明显不合理的收费,却堂堂正正、名正言顺地收了几十年,尽管社会反响很大,公众反映很强烈,却始终没有任何部门加以干涉。

  董正伟律师向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铁道部提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取消退票手续费,既是公民法制意识增强的表现,也是对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挑战。

  遗憾的是,董律师的申请并没有被有关部门采纳,国家发改委的回复是,他们已经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费的建议,铁道部则干脆在给董律师的回函中,回避了这一问题。

  我们要问的是,对于退票手续费这种严重不合理的收费,国家发改委为什么不责令取消,而要用建议呢?要知道,早在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要求对不合理的收费要取消,重复收取的要合并。那么,退票手续费算不算不合理收费呢?该不该取消呢?

  国家发改委认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他们所说的法律障碍,就是《合同法》。在他们看来,旅客购买了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退票费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我们要问的是,既然旅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火车晚点给旅客造成的损失算什么呢?旅客购买的服务没有得到完全享受,铁路部门是否应该给旅客赔偿呢?讫今为止,铁路部门过多少这样的赔偿呢?

  如果认为退票费是对旅客单方违约行为的处罚,那么,这就意味着,旅客和铁路部门签订的所谓合同,是一个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平等的合同。旅客违约需要赔偿,铁路部门违约可以不赔偿。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合同本身就是非法合同,是应当依法取消的合同。

  所以,在退票费问题上,国家发改委不该用建议的方式,而应该按照有关的政策、法律,责令其取消或者停止收取。只有这样,对旅客才是公正的,对公众才是公正的。(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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