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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自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后,10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商总局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范围。(7月11日《京华时报》)
“限塑令”一个多月后,在“适用范围,食品预装袋禁提携功能,无标识塑料袋10月禁用,禁用各类来历不明袋”又多了相关补充意见。但在笔者看来,这个补充意见“有气无力”,操作性不强,除了一头热,没给“限塑令”带来新的转机。
众所周知,一个月来,“限塑令”除了在超市、商场等塑料袋有偿使用外,农贸市场还是塑料袋随处可见。同时,这种环保责任转嫁消费者的做法,和本身缺乏实施配套细则,让“限塑令”“雷声大雨点小”。很遗憾,新的补充意见并没有涉及这些“限塑令”的软肋。
塑料袋有偿使用,能减少一部分可用可不用的塑料袋的使用,但既然有使用,就有生产。一位塑料研究专家说,塑料袋无论是厚是薄,使用的原料都是聚乙烯,成份完全一样。使用厚的塑料袋,无非是为了增加塑料袋的使用次数。现在市面上的有偿塑料袋同样是白色污染,“限塑令”是限,不是禁。这就不免让人有疑惑:既然是限,不是禁,为何非得消费者付账?一个塑料袋的流通过程涉及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这几者都是塑料袋的受益者,理应共同承担这个环保责任。
简单地把塑料袋的环保责任推给最终的使用者——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也让“限塑令”的执行留下死角。上海2000年颁布实施了《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一次性塑料饭盒生产厂家必须按每个饭盒3分钱缴纳污染管理费,其中,1分钱专门用来支付回收者的劳务费,其余用作运输、管理和处置的补贴。这个对塑料饭盒的管理办法或许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在塑料袋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也可适当收取相应的费用,在鼓励回收和回收处理上下点功夫。
在收取塑料袋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相应费用后,我们可以效仿国外的一些做法:给自带环保购物袋的消费者几分钱的奖励,或者用累计积分的形式定期换购商品;或可以在商场、超市、某个固定场所,设立“以旧换新”的换购点,方便消费者;高价回收废旧塑料袋,给回收者适当奖励;建立、完善有效的回收再利用体系;拿出一部分费用支持和奖励塑料袋替代品的研发。
“限白”不能“白限”,否则会影响政策的公信力、执行力。如何让“限塑令”走得更远,走得更好,在“限制、回收和替代”三管齐下的同时,需要的是经济杠杆的调节,只有这样,“限塑令”才能有头有尾。(严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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