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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屡审屡犯,“一把手”将被问责,且审计问责、责任追究等情况还将列入干部考核内容。日前,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正式建立审计问责制,列出八项被问责的主要情形。(见7月11日《惠州日报》)
“审计风暴”已刮了好几年,但“问责风暴”却迟迟不见出现,这不免让民众感到些许失望。毕竟,他们不再满足于知道有什么问题,而是更多地希望知道这些问题将如何解决,责任将如何追究?“审出问题不处理,等于没有审。”倘若无法触及利益相关者的皮毛,长此以往审计这只“看门狗”就会变成橡皮图章,在年年重复的审计中变得乏味而单调。正因如此,去年7月24日,时任审计署审计长的现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做客中国政府网时就表示,审计将来能够取得最大成效的就是促进建立问责制度。(见2007年7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让人倍感欣慰的是,“审计的最大成效”——审计问责制现率先在广东省惠州市落地。虽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但却实现了“三大突破”,有望扭转目前审计与问责脱节的困境。首先,是有效整合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问责主体,形成问责合力;其次是扩大了问责范围,实现了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将被审计单位“一把手”列为问责对象;第三是提升了问责效率,实现从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强化了审计结果及问责情况的利用。正因如此,惠州审计问责制的“星星之火”,让人们对“审计风暴”后“问责风暴”的出现充满了期待:但愿审计查出问题从此不再像“牛皮癣”那样“野火少不尽”;但愿审计清单上的“常客”由此都不敢再屡犯屡审,屡审屡犯……
审计问责制的诞生固然值得鼓掌叫好,但还是有一些遗憾。首先,问责信息的公开没有予以明确。审计问责制其实仍然是政府的自我监督,若想取得好的效果,就必须寻求多方面的配合。这其中,满足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显得尤为必要。只有通过公众的普遍参加和积极回应,才能形成互动的动态问责,保证问责制度的全方位执行。正如一句法律格言所说的那样: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倘若审计问责信息依然是“内部掌控”,那最终就难免会流于形式,空有制度却无法执行为位,有损审计的权威。
其次,制度化的审计问责亟待法制化。诚如专家所言,行政问责相对于法律问责,带有弹性或不确定性,容易留有回旋空间。法律追究一般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刚性原则,目标明确直接,并且给当事人带来的惩罚力度要高于行政问责,可以弥补行政追究的空当与不足。可见,现在的审计问责制还期待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
倘若审计问责不实行信息公开,并早日法制化,那么“问责风暴”可能依然是“水中月”和“镜中花”,难以真正付之实践。当然,苛求审计问责制一步到位,也显得不太现实,但这毕竟是将来努力的方向。期待惠州审计问责制这一“星星之火”能够早日在全国“燎燃”,呈现公众期待已久的“问责风暴”,给全国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岳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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