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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开通失物招领平台一周时间,已有两名失主通过它找到了自己丢失的物品。全市共有23名市民获得警方颁发的拾金不昧者荣誉证书。(7月13日《北京晨报》)
对拾金不昧者颁发荣誉证书,笔者在网上查了一下,除了这条新闻并没有别的类似新闻,看来,虽然北京警方的这一举措哪怕算不得首创,也并不多见。当人们对社会文明与道德今天,正是它的不多见,它对社会便有了广泛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作用。
拾金不昧,比起舍己救人,比起其它的见义勇为行为,确实只能算是社会上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小而又小的事情。但是这个“小而又小”里,却包含社会中人的思想、道德,也是人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行为规范基本要求,小事不小。如同人们生活中的车上让座,排队购物等,这些虽都不是生活中的小事,却关系大文明,大道德。
当然,当拾金不昧处于社会常态时,对拾金不昧行为者颁发荣誉证书就显得有些多余,而在如今,拾金不昧等道德文化正在被社会上的一些不良文化侵蚀时,对拾金不昧行为者颁发荣誉证书,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此举虽然仅仅是颁发一个荣誉证书,却是以官方的名义对这一道德举动给予荣誉奖赏,这种奖赏有助于鼓励更多的市民加入到拾金不昧的行列中来。而作为一种荣誉鼓励,相信获得拾金不昧荣誉证书的市民也会非常珍惜这个荣誉,从而激发对文明、道德的的热情,为社会做出更多、更有价值的道德示范。
如果人们还不是很健忘的话,应当还记得不多时郑州市出台的“不让座就罚款”的极端措施。这个举措一出台,便引来了一遍诛声。人们只所以诛之,是因为出台者对一种良好的愿望,采用了一种不妥的举措表现了出来。人们的诛是对的,正如评论人付达林所说:“法律不是万能的,面对滑坡的社会道德,犹如对待不会走路的孩子,立法急功近利式的扶持并不能让道德学会‘自己走路’。” “为道德立法,反而为一些人张扬不道德的‘合法性’提供了机会,最终在法律辩论的平台上,出现‘道德’不敌‘不道德’的怪像。”
是的,“法律义务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而道德义务则是对人较高层次的要求”(付达林语)。道德作为一种“自然规范”,对人的约束是自发的,他是不可以依赖法律来建立或重构的。那么,要让社会道德回归一种常态,就必须要有个好的,让人们有一种向善欲望的行为向导,这种向善欲望的行为向导是什么?不就是对人们的行善行为加以荣誉褒奖么。北京警方对拾金不昧者颁发荣誉证书,就是对向善欲望加以正面引导的一个很好的标本。(张冰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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